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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执法·以案说法 | 联合执法查办马某某非法捕捞案

2023-01-29 23:04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12日上午9点,当事人马某某在长江干流镇江新区段大路水上机场跑道外侧的江边捕鱼时,被市农业农村局新区渔政执法人员和大路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捕鱼工具丝网1副,没有渔获物。经勘验,当事人使用的渔具为单片刺网(俗称:丝网),长20米,高度0.8米,网目内径尺寸8毫米,属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的渔具品种之一。此案经公安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市农业农村局(镇江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鉴于马某某能够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经教育认错态度良好,且没有渔获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于9月28日对马某某作出“没收单片刺网1条、罚款800元”的处罚决定。

【以案释法】

此案的查处,得益于长江禁渔以来,我市公安、农业、海事、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联勤联动一体化,联合执法常态化、共护共管社会化”原则,相互共享案件线索,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形成了“水上严打、陆上严管、市场严查”的禁渔执法监管合力。马某某捕捞的位置在大路水上机场跑道外侧的江边,属于2020年7月22日江苏省发布《关于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禁捕的通告》中的长江干流江苏段自然江岸线及入江河流口上溯1公里向长江一侧的长江干流禁渔区范围内。马某某使用的单片刺网网目内径尺寸8毫米,属于2021年10月1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中单片刺网(网目内径尺寸小于60毫米)规定的禁用渔具。

综上所述,马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规定,农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特别提醒】

我们呼吁,保护长江,从我做起,不捕、不钓、不卖、不买、不食长江鱼,为守护长江母亲河尽一份力。(殷勤 高站 周迎 整理)

编辑:朱超

审核:沈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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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2年9月12日上午9点,当事人马某某在长江干流镇江新区段大路水上机场跑道外侧的江边捕鱼时,被市农业农村局新区渔政执法人员和大路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捕鱼工具丝网1副,没有渔获物。经勘验,当事人使用的渔具为单片刺网(俗称:丝网),长20米,高度0.8米,网目内径尺寸8毫米,属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的渔具品种之一。此案经公安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市农业农村局(镇江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鉴于马某某能够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经教育认错态度良好,且没有渔获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于9月28日对马某某作出“没收单片刺网1条、罚款800元”的处罚决定。

【以案释法】

此案的查处,得益于长江禁渔以来,我市公安、农业、海事、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联勤联动一体化,联合执法常态化、共护共管社会化”原则,相互共享案件线索,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形成了“水上严打、陆上严管、市场严查”的禁渔执法监管合力。马某某捕捞的位置在大路水上机场跑道外侧的江边,属于2020年7月22日江苏省发布《关于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禁捕的通告》中的长江干流江苏段自然江岸线及入江河流口上溯1公里向长江一侧的长江干流禁渔区范围内。马某某使用的单片刺网网目内径尺寸8毫米,属于2021年10月1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中单片刺网(网目内径尺寸小于60毫米)规定的禁用渔具。

综上所述,马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规定,农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特别提醒】

我们呼吁,保护长江,从我做起,不捕、不钓、不卖、不买、不食长江鱼,为守护长江母亲河尽一份力。(殷勤 高站 周迎 整理)

编辑:朱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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