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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不少于3万元!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标准明确

2023-01-04 19:12 今日镇江  

今日镇江讯  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近日,市发改委、市住建局联合发出通知,加强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此举将令困扰众多新建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的经费问题迎刃而解。

记者了解到,新建住宅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经费来源是一道绕不过去的坎。虽然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明文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但由于筹备经费具体标准、使用办法未定,致使一些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计划无法完成,不仅造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建、选举工作滞后,也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的通知

市发改委、市住建局联合印发的通知明确,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按物业服务区域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4元承担,单个物业服务区域总费用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低不少于3万元。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持小区建设情况说明、总平面图等相关材料,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缴存首次筹备经费。本通知发布前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手续的住宅小区,在首次业主大会筹备阶段参照补缴。

经费主要用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及会议期间所需的办公用品、资料印刷、会务、宣传、交通、通讯、误餐补助以及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第三方等必要费用的支出。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首次筹备经费结余部分移交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

通知还对经费申请使用及管理、经费核销和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

2022年3月1日起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住宅小区,首次筹备经费的来源、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通知。此前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未交纳首次筹备经费的住宅小区以及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首次筹备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根据《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交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由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全媒体记者 方良龙 通讯员 夏保华)

编辑:缪小兵

审核:曾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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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镇江讯  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近日,市发改委、市住建局联合发出通知,加强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此举将令困扰众多新建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的经费问题迎刃而解。

记者了解到,新建住宅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经费来源是一道绕不过去的坎。虽然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明文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但由于筹备经费具体标准、使用办法未定,致使一些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计划无法完成,不仅造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建、选举工作滞后,也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的通知

市发改委、市住建局联合印发的通知明确,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按物业服务区域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4元承担,单个物业服务区域总费用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低不少于3万元。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持小区建设情况说明、总平面图等相关材料,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缴存首次筹备经费。本通知发布前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手续的住宅小区,在首次业主大会筹备阶段参照补缴。

经费主要用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及会议期间所需的办公用品、资料印刷、会务、宣传、交通、通讯、误餐补助以及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第三方等必要费用的支出。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首次筹备经费结余部分移交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

通知还对经费申请使用及管理、经费核销和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

2022年3月1日起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住宅小区,首次筹备经费的来源、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通知。此前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未交纳首次筹备经费的住宅小区以及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首次筹备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根据《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交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由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全媒体记者 方良龙 通讯员 夏保华)

编辑:缪小兵

审核:曾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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