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日前,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其争议焦点在于:员工已签订承诺书表明“工资结清、放弃社保”;而后员工认为老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时能否依法主张“二倍工资”?
秦某(化名)系句容某安保公司保安,从入职公司至离职,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离职时,经协商,公司负责人要求秦某在打印好的承诺书上签字,表明其自愿离职,工资及其他费用全部结清,放弃社保待遇,之后与公司再无纠纷。而后,秦某从其他工友处得知,公司要求自己放弃社保违法,且没有支付二倍工资。秦某认为自己被老板欺骗才签订承诺书,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仲裁委裁决后支持了秦某二倍工资的申请。某安保公司不服,向句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赔。
句容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秦某入职某安保公司,职务为保安。2021年7月初秦某离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秦某月平均工资四千余元。2021年7月中旬,秦某向某安保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秦某已在某安保公司自愿离职,工资及其他费用已全部结清,本人自愿放弃社保公积金等一切费用,离职后,不再和某安保公司有任何经济纠纷。
该承诺书签订后,某安保公司支付秦某三千元社保补偿。
2021年8月,秦某向句容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安保公司支付二倍工资五万余元,经济补偿金一万元。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某安保公司支付秦某二倍工资五万余元,驳回秦某的其他诉讼申请。某安保公司不服,向句容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法律规定的目的不仅是保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更重要的是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是基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非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给付。
此案中,某安保公司与秦某于2019年7月建立劳动关系,属于用人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某安保公司未依法与秦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为秦某支付双倍工资五万余元。
关于秦某签名的承诺书,该承诺书系秦某关于离职的单方承诺,承诺事项是放弃某安保公司应正常支付给秦某的劳动报酬,与此案审理的某安保公司应否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无关。
故此,法院对某安保公司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判决后,某安保公司不服上诉至镇江中院,经中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某安保公司一次性支付秦某二万余元。此后,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两清,再无纠葛。(通讯员 吴未未 全媒体记者 翟进)
编辑:缪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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