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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

2022-12-02 13:06 今日镇江  

今日镇江讯  为落实江苏省政府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有关要求,根据《省人社厅关于明确全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日前,镇江市人社局社保中心发布通告,启动镇江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调整后的费率执行周期为24个月,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

市社保中心负责人介绍,依据《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行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其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在此基础上,对用人单位费率实行浮动管理。其中:一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2021年1月至2022年9月)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确定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其中,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某个用人单位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与该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工伤发生率,是指经社保行政部门认定的该单位工伤人次数与该单位月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欠缴工伤保险费;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从业人员人数;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拒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实施下浮的情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产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支缴率核算范围: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据统计,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后,全市66940家参保用人单位,下浮费率的24514家,上浮费率的2764家,费率未浮动的39662家。其中,市区31635家用人单位中,下浮费率的12269家,上浮费率的1317家,未浮动费率的18049家。调整后的费率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

市社保中心提醒,用人单位对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的,2022年12月15日前可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重新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经办机构10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并将重新核定结果和依据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可登录江苏省人社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关注弹窗消息或至“我的消息”中获取费率浮动信息。未开通网上经办的用人单位,可拨打人社服务热线12333或联系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查询(需提供单位全称和社保代码)。(通讯员 王翔 全媒体记者 古瑾)

编辑:金凯

审核:曾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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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镇江讯  为落实江苏省政府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有关要求,根据《省人社厅关于明确全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日前,镇江市人社局社保中心发布通告,启动镇江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调整后的费率执行周期为24个月,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

市社保中心负责人介绍,依据《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行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其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在此基础上,对用人单位费率实行浮动管理。其中:一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2021年1月至2022年9月)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确定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其中,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某个用人单位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与该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工伤发生率,是指经社保行政部门认定的该单位工伤人次数与该单位月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欠缴工伤保险费;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从业人员人数;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拒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实施下浮的情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产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支缴率核算范围: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据统计,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后,全市66940家参保用人单位,下浮费率的24514家,上浮费率的2764家,费率未浮动的39662家。其中,市区31635家用人单位中,下浮费率的12269家,上浮费率的1317家,未浮动费率的18049家。调整后的费率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

市社保中心提醒,用人单位对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的,2022年12月15日前可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重新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经办机构10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并将重新核定结果和依据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可登录江苏省人社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关注弹窗消息或至“我的消息”中获取费率浮动信息。未开通网上经办的用人单位,可拨打人社服务热线12333或联系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查询(需提供单位全称和社保代码)。(通讯员 王翔 全媒体记者 古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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