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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纾困!镇江自来水公司:这些费用可缓缴

2022-11-15 15:36

今日镇江讯  11月15日,记者从镇江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获悉,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该公司供水范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及水资源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且免收滞纳金。

资料图  摄影:文雯

据介绍,根据《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综〔2022〕3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镇江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范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及水资源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免收滞纳金,对已缴纳的予以退费。缓缴费用自2023年1月起依次补收。

其次,2022年10月已缴纳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缴款凭证、水费发票和经办人身份证,前往所在地的镇江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所,办理申请退费,退费部分在2023年1月补收。

镇江自来水公司提醒,如还有其它疑问,可致电24小时供水服务热线968899咨询。(全媒体记者 朱美娜)

编辑:黄昕彤

审核:曾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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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镇江讯  11月15日,记者从镇江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获悉,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该公司供水范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及水资源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且免收滞纳金。

资料图  摄影:文雯

据介绍,根据《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综〔2022〕3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镇江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范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及水资源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免收滞纳金,对已缴纳的予以退费。缓缴费用自2023年1月起依次补收。

其次,2022年10月已缴纳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缴款凭证、水费发票和经办人身份证,前往所在地的镇江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所,办理申请退费,退费部分在2023年1月补收。

镇江自来水公司提醒,如还有其它疑问,可致电24小时供水服务热线968899咨询。(全媒体记者 朱美娜)

编辑:黄昕彤

审核:曾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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