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患病老人生活不能自理,家人将其送往养老院护理。不承想在一次用餐时发生意外,一个丸子致其噎食窒息,抢救一段时间后老人不幸死亡。家人一纸诉状将养老院诉至法院。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服务合同纠纷,认为养老院作为专业机构存在疏忽、纰漏和未尽之处,其对老人死亡存在直接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由养老院承担全部责任。
王奶奶身患帕金森病多年,长期靠药物控制,生活不能自理。2020年3月,其监护人小王与某养老院签订了一份《养老服务合同》,约定由养老院为王奶奶提供养老服务。合同约定了服务费用标准、合同期限等。养老院保证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保证养老护理人员接受专业技能培训,能够满足岗位职责要求;为王奶奶组织定期体检,建立个人档案;如若养老院服务人员资质不合格、没有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或提供的服务不合格,应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王奶奶人身损失的,养老院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签订《延期补充协议》一份。小王继续支付相应护理费,养老院依约提供养护服务。
2022年1月中旬某日午餐时间,王奶奶自行食用养老院提供的丸子时发生“卡喉”,工作人员发现异样后采取拍背等方式处置,处置未果后拨打了120,王奶奶被送至医院救治,经急诊抢救成功后转ICU进一步治疗。直至5月的一天,医院告知老人病危,家属放弃治疗,出院当日老人死亡。根据公安机关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王奶奶死亡原因为异物卡喉窒息。
养老院辩解,该起事故纯属意外,老人患有帕金森病,吞咽本来就有困难,养老院不应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与养老院签订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约履行。小王按约交纳了相关费用,养老院应依约履行照护义务。根据合同约定王奶奶的护理等级为一级护理,照护内容中含有喂食等项目,但养老院在护理过程中并未对王奶奶进行喂食,导致其因吞咽丸子卡喉窒息,虽经抢救延续了几个月的生命,但最终致使王奶奶死亡。基于养老服务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王奶奶因年龄原因自身患有疾病不能自理,养老机构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应尽的义务也较一般合同有所不同。此案中,养老院存在疏忽、纰漏和未尽之处,对王奶奶的死亡存在直接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核,法院确认原告损失五十余万元,由养老院负担。
判决后,养老院不服提起上诉,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由养老院赔偿王奶奶家人四十余万元,分两期支付。协议履行后,双方就该争议再无纠纷。(通讯员 吴未未 记者 翟进)
编辑:毛蕴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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