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为更好满足参保患者心理治疗的临床需求,进一步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镇江市医保局根据江苏省医保局统一部署要求,11月1日起,将“心理治疗”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心理治疗”支付类别从自费“丙类”调整为医保“乙类”。
此次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心理治疗”是指“接受规范化心理治疗培训的精神科医师或取得心理治疗专业技术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在适宜的独立治疗空间,针对符合心理治疗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应用规范化的心理治疗技术和个体化的治疗方案进行心理治疗,消除或缓解患者心理障碍表现。每次治疗不得少于60分钟”。江苏省医保局制定了关于“心理治疗”项目相关的全省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全省执行三类、二类和一类收费政策的定点医疗机构“心理治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分别为200元/次、180元/次和160元/次。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心理治疗,实际收费低(等)于医保支付标准的,由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其中,个人先行支付比例为20%;实际收费超过医保支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负担。
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医保部门将切实加强医保协议管理,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确定调价幅度和调价频率,根据“心理治疗”项目医保支付政策调整情况,及时更新维护医保信息系统,加强“心理治疗”项目使用医保基金情况的监测、评估和日常监督检查,防范基金支出风险,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权益。(通讯员 单雨婷 全媒体记者 古瑾)
编辑:黄昕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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