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年过六旬的王某退休后在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一次巡逻中摔伤死亡,物业公司以王某超过社保缴纳年龄为由,拒绝赔偿。日前,丹徒法院审结了这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
王某生前在丹徒某物业公司当保安,2016年12月,其在丹徒某小区巡逻时摔倒昏迷,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裁决丹徒某物业公司支付王某近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0余万元,并自2017年6月起每月发放王某母亲抚恤金100余元。丹徒某物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将王某的母亲、妻子、儿子告上法庭。
庭审中,原告辩称,其与王某签订用工性质是雇佣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且王某当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向社保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被告辩称,王某在工作中死亡,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且原告未帮王某办理工伤保险,应支付各项工亡待遇。
法院审理认为,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且经过工伤认定的,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依法有权按照规定获取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遂判决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工亡补助金、医疗费等共计60余万元,自2015年12月起每月向王某母亲支付抚恤金100余元。(通讯员 胡勇 涂蕾 全媒体记者 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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