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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委局级干部建微信群被处分:成员群内互通政商信息

2018-04-27 14:51 《中直党建》杂志  

典型案例

董某,中直机关某部委局级党员领导干部。2015年春节前,董某召集在京工作的本省老乡聚餐。期间,经董提议创建了“在京老乡精英会”微信群,董自任群主。此后,董以老乡中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较成功的商人为主要对象,不断扩大该群规模,使群人数最多时达到400多人。

为提升群活跃度,董积极组织线下联谊活动,并被推举为线下活动秘书长。董指定3位年轻群员担任秘书长助理,规定全群性线下联谊每年组织1-2次,小范围联谊或聚餐则因人因事随时安排。从组群到2017年底,全群性线下联谊已经组织4次,小范围联谊或聚餐则不计其数。

董号召“有事找群员”,群内成员利用该平台互通政、商信息,一些领导干部为群内商人介绍工程项目等,一些商人则为领导干部提供各式各样的便利和服务,有的甚至存在权钱交易现象。

案例剖析

本案的焦点是,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及构成何种违纪。我们认为,董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应按照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8条追究其党纪责任。

第68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这里的“有关规定”,是指2002年4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联合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

该通知针对党员领导干部中,因自发组建“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联谊性组织而滋生的各种问题,如关系网代替党组织、潜规则代替组织原则、小团伙利益代替国家和人民利益等,为维护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生活严肃性,着重源头防范,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等类似联谊性组织,更不得发起、组织这类联谊会,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职务,不得借机搞团团伙伙、小利益集团,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对照以上规定,我们分析本案:

第一,董某属于该禁止性通知约束的特殊主体,且具备该错行的全部构成要件。作为中直机关局级党员领导干部,董本应具有较强的党性意识和组织观念,但其对党的纪律要求置若罔闻,热衷于搞老乡关系,不仅组织、发起成立所谓的精英会微信群,还不遗余力扩大规模,促成和组织线下活动,亲自担任线上群主和线下秘书长职务,并推动线下活动制度化,把最初的微信群变成了名副其实的“自发成立的老乡会”。

第二,该群的实质是为小团体谋取利益。董某从组建该群开始,就不是以增进同乡情谊为出发点,其吸收成员的考量重点是所谓的“精英”,即手中握有公权力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具有经济实力的商人。

在董的眼中,“老乡”只是可利用的“权”“利”资源,而“情”只不过是个幌子。从其组织的小范围联谊活动看,都是官员们被奉为座上宾,商人们轮流做东,然后互通款曲、政商勾结、利益交换。

第三,该群的很多线下活动已经越过纪律的红线,碰触到法律的底线。案例中已经写明,一些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帮助商人老乡承揽工程项目等,一些商人则为领导干部提供各种便利和服务,有的甚至已经发展为权钱交易。从政的角度看,这些行为侵害了公权力的廉洁性;从商的角度看,这些行为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公正性,扰乱了市场秩序。

综上,我们认为,董某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应依纪追究其党纪责任。除此之外,对群内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涉及的违纪违法行为,也要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互联网时代,微信群、QQ群等社交工具,因其广泛性、及时性、便捷性,已经融入并深刻影响着我们的生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学会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经常上网看看,了解群众所思所愿,收集好想法好建议,积极回应网民关切,解疑释惑。所以,会用、用好网络社交工具,是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的时代使命。

但同时我们也应清醒看到,微信群、QQ群等社交工具,作为一个中性的交互平台,承载何种内容,带来何种影响,完全取决于使用的人。

案例中的董某,就是从组建老乡群开始,一步步把这个群带进了违纪甚至涉嫌违法的死胡同。

这些年,全国查处的党员干部因网络行为违纪的案件也不在少数。这其中,有的是因为在微信朋友圈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有的是因为转发淫秽图片或视频,有的是因为散布传播谣言,有的是因为违规收受微信红包,有的是因为用微信红包进行拉票贿选,有的是因为泄露了国家和工作秘密,有的则是因为开网店做微商等等。所以,网络也不是纪外之地、法外之地,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慎重对待。

廉政启示

党员领导干部首先是社会的人,具有一般的感情需求。老乡情、同学情、战友情等等,都是正常感情需求的自然延伸,是合情合理的。

党员领导干部网上或线下与老乡、同学、战友等正常、适度联谊,本身并无不妥。但“朋友圈”“微信群”等网络联谊形式,与现实生活紧密相连,是由许多复杂的社会关系组成。

来源:《中直党建》杂志

编辑:金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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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董某,中直机关某部委局级党员领导干部。2015年春节前,董某召集在京工作的本省老乡聚餐。期间,经董提议创建了“在京老乡精英会”微信群,董自任群主。此后,董以老乡中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较成功的商人为主要对象,不断扩大该群规模,使群人数最多时达到400多人。

为提升群活跃度,董积极组织线下联谊活动,并被推举为线下活动秘书长。董指定3位年轻群员担任秘书长助理,规定全群性线下联谊每年组织1-2次,小范围联谊或聚餐则因人因事随时安排。从组群到2017年底,全群性线下联谊已经组织4次,小范围联谊或聚餐则不计其数。

董号召“有事找群员”,群内成员利用该平台互通政、商信息,一些领导干部为群内商人介绍工程项目等,一些商人则为领导干部提供各式各样的便利和服务,有的甚至存在权钱交易现象。

案例剖析

本案的焦点是,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及构成何种违纪。我们认为,董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应按照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8条追究其党纪责任。

第68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这里的“有关规定”,是指2002年4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联合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

该通知针对党员领导干部中,因自发组建“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联谊性组织而滋生的各种问题,如关系网代替党组织、潜规则代替组织原则、小团伙利益代替国家和人民利益等,为维护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生活严肃性,着重源头防范,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等类似联谊性组织,更不得发起、组织这类联谊会,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职务,不得借机搞团团伙伙、小利益集团,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对照以上规定,我们分析本案:

第一,董某属于该禁止性通知约束的特殊主体,且具备该错行的全部构成要件。作为中直机关局级党员领导干部,董本应具有较强的党性意识和组织观念,但其对党的纪律要求置若罔闻,热衷于搞老乡关系,不仅组织、发起成立所谓的精英会微信群,还不遗余力扩大规模,促成和组织线下活动,亲自担任线上群主和线下秘书长职务,并推动线下活动制度化,把最初的微信群变成了名副其实的“自发成立的老乡会”。

第二,该群的实质是为小团体谋取利益。董某从组建该群开始,就不是以增进同乡情谊为出发点,其吸收成员的考量重点是所谓的“精英”,即手中握有公权力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具有经济实力的商人。

在董的眼中,“老乡”只是可利用的“权”“利”资源,而“情”只不过是个幌子。从其组织的小范围联谊活动看,都是官员们被奉为座上宾,商人们轮流做东,然后互通款曲、政商勾结、利益交换。

第三,该群的很多线下活动已经越过纪律的红线,碰触到法律的底线。案例中已经写明,一些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帮助商人老乡承揽工程项目等,一些商人则为领导干部提供各种便利和服务,有的甚至已经发展为权钱交易。从政的角度看,这些行为侵害了公权力的廉洁性;从商的角度看,这些行为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公正性,扰乱了市场秩序。

综上,我们认为,董某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应依纪追究其党纪责任。除此之外,对群内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涉及的违纪违法行为,也要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互联网时代,微信群、QQ群等社交工具,因其广泛性、及时性、便捷性,已经融入并深刻影响着我们的生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学会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经常上网看看,了解群众所思所愿,收集好想法好建议,积极回应网民关切,解疑释惑。所以,会用、用好网络社交工具,是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的时代使命。

但同时我们也应清醒看到,微信群、QQ群等社交工具,作为一个中性的交互平台,承载何种内容,带来何种影响,完全取决于使用的人。

案例中的董某,就是从组建老乡群开始,一步步把这个群带进了违纪甚至涉嫌违法的死胡同。

这些年,全国查处的党员干部因网络行为违纪的案件也不在少数。这其中,有的是因为在微信朋友圈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有的是因为转发淫秽图片或视频,有的是因为散布传播谣言,有的是因为违规收受微信红包,有的是因为用微信红包进行拉票贿选,有的是因为泄露了国家和工作秘密,有的则是因为开网店做微商等等。所以,网络也不是纪外之地、法外之地,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慎重对待。

廉政启示

党员领导干部首先是社会的人,具有一般的感情需求。老乡情、同学情、战友情等等,都是正常感情需求的自然延伸,是合情合理的。

党员领导干部网上或线下与老乡、同学、战友等正常、适度联谊,本身并无不妥。但“朋友圈”“微信群”等网络联谊形式,与现实生活紧密相连,是由许多复杂的社会关系组成。

来源:《中直党建》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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