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年3月21日,句容市农业农村局长江禁渔巡护人员通过沿江视频监控平台发现有人利用手划木盆在辖区内的通江河道——便民河内下网捕鱼,渔政执法人员随即赶往现场进行核实,当场查获当事人吴某某及其捕捞用的手划木盆1只(内有2只木划桨)、三层刺网4张、渔获物共19.5公斤。执法人员利用GPS测量,发现吴某某捕捞的位置距离通江口980米,属于通江河道1公里范围内长江禁渔区,吴某某涉嫌禁渔期、禁渔区内非法捕捞,另外执法人员针对吴某某使用的4条三层刺网的网目尺寸进行现场测量,发现其网目尺寸为76mm,不属于《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实施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有关“定置刺网最小网目小于60mm”规定的禁用渔网具判定标准,故本案吴某某的非法捕捞行为不构成刑事立案标准。综上所述,本案由句容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吴某某作出没收捕捞工具、渔获物并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案释法:
通过对该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行为,有力震慑了违法分子。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全国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实行暂定为期十年的常年禁捕,同时江苏省将长江干流江苏段自然江岸线及入江河流口上溯1公里向长江一侧划定为禁渔区(在1公里范围内有闸的以闸为界,无闸的以河道两岸1公里连接线为界)。就本案而言,吴某某在便民河捕捞的位置距离长江980米(无闸),属于禁渔区,其中吴某使用的三层刺网捕捞强度大,对渔业资源破坏严重,阻挡鱼类洄游,因其内网衣网目尺寸为76mm,在案发时尚未列入农业部规定的禁用渔具,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仅是对吴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并未追究其刑事责任。值得一提的是,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照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中的规定,本案吴某使用的“三层刺网”已正式被农业农村部列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在此之后如果使用三层刺网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将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定,违法人员将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特别提醒:
非法捕捞你莫干,触犯刑法有条款!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加强自律管好自己,不做违反长江十年禁渔规定的行为;增强责任感监督他人,发现在长江禁渔区偷捕、偷钓行为及时制止、举报,为留一江清水、惠泽子孙后代贡献自己的力量!
来源:镇江日报
编辑:陈路
审核:曾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