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近日来,我市连续高温天气,为切实保障高温下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8月11日,市人社部门发出特别提醒,要求用人单位落实好防暑降温措施,切实做好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
人社部门提醒,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用人单位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最高气温达到37℃—40℃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最高气温达到35℃—37℃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生产现场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向劳动者提供高温天气必需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在高温工作环境下设立休息场所,并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备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同时,切实维护特殊群体劳动权益。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天气来临前,对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应调整作业岗位。
此外,用人单位要履行高温津贴发放义务。我市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高温期间,人社部门将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指导和服务,督促用人单位增强劳动保护意识,落实高温劳动保护措施。(通讯员 顾寅生 全媒体记者 古瑾)
实习编辑:毛蕴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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