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真是太感谢了!如果没有镇江仲裁部门的公正裁决,我差点就要多交320万元,用两次的房款购买一套房了!”近日,市民李某收到镇江仲裁委送达的裁决书后,专程赶来,向仲裁员们连声称谢。一套商品房怎么可能被销售两次呢?而且销售对象还是同一位购房者。近日,记者从镇江仲裁委了解到这起奇葩的购房纠纷,所幸仲裁部门抽丝剥茧,从复杂的关系中理清头绪,明理释法做出公正裁决,成功维护了市民的正当权益。
花费巨款购房竟成一场闹剧
买房子,对于普通市民来说是人生中最大的开销,市民李某及家人当然也不例外,全家6口人、祖孙三代多年来一直挤在老小区103平方米的老房子里,全家人早就想买一套大房子。2019年5月,李某及家人看中了市区某新建小区的一套面积180多平方米、总价280多万元的商品房,全家人倾尽所有,在支付了90多万元预付款,并办理银行贷款的前提下,与售房单位签订了购房合同,对方也开具了全额购房发票。
想到再过几个月,新房竣工验收后就将交付了,李某及全家人十分开心。可令人意外的是,过后不久,李某就收到镇江仲裁委送达的通知,某房屋开发公司已经申请仲裁,要求李某支付全额购房款以及逾期的利息共计320万元,原因是房屋开发公司未收到李某的任何房款。
李某及家人顿时傻了,怎么回事?一套房子怎么卖给自己两回?要交双倍的房款?李某拿出当初购房时办理的所有材料细细查找,终于发现不对劲的地方。原来,李某最初交付90多万元预付款的那家单位,仅是一家房屋代理公司,如今来讨要全额房款及利息的单位,才是真正的房屋开发公司。
据李某了解,该小区楼盘启动后,销售情况一直不温不火,为了拓展销售渠道,开发公司在积极推销的同时,又委托代理公司进行房屋销售,李某一开始正是与代理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交了预付款。按理说,既然是代理关系,就是开发公司与代理公司之间的事,与购房者无关,不应该殃及自己,可事情远没有李某想的这样简单。
李某告诉记者,由于自己对房屋买卖手续不太了解,加之一时大意,曾办了一件“糊涂事”。原来,李某与代理公司办理完相关手续之后,开发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曾又专程上门找到李某,告之李某新购房屋还要办理不动产权证。于是李某在对方的要求下,又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方也开具了发票,之后还为李某办理好不动产权证。在两家单位工作人员的一番“神操作”之后,李某手中就有了两张购房发票,这也为本起闹剧埋下了“祸根”。
无理仲裁申请终被全部驳回
面对开发公司无理的仲裁申请,李某第一时间咨询了相关律师,并提供维护自己权益的有力证据。经过仲裁庭两次开庭审理,对于案件的事实情况已经基本明确。房屋开发公司辩称,公司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开具了发票,至今未收到李某购房款,对方理应支付包括利息在内的所有费用。至于李某与代理公司签订了合同及预付房款,开发公司认为其不具备法律效力,应被取消,代理公司应返还李某的预付款。
面对如此复杂的“连环套”,镇江仲裁委细致调查,抽丝剥茧梳理关系,最终查清来龙去脉。原来问题的根源在于开发公司与代理公司产生了矛盾,在开发公司委托代理公司售房伊始,双方曾有约定:代理公司每销售一套房屋,就要扣留相应比例的购房款,以作佣金。但随着房屋销量的增加,双方对具体的佣金比例、预付房款收缴单位及贷款等方面产生较大分歧,开发公司意图“甩掉”代理公司,可最终却把伤害“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仲裁庭注意到,本案涉及的焦点是开发公司与代理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此外,李某先后与代理公司和开发公司签订的两份购房合同,应该以哪一份合同为准。
经过审理,仲裁庭作出认定:开发公司在明知李某与代理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预付部分房款的情况下,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为了一己私利刻意回避“一房两卖”的客观事实,以不当方式申请仲裁,引发了矛盾。开发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于仲裁庭提出的关键性问题,选择了回避、拒绝回答,而这一做法恰恰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近日,经仲裁庭合议,最终驳回了开发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至于两家公司之间的纠纷,理应通过合法渠道另行解决。
镇江仲裁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市民在购房前,应注意确认正规的开发商,如售房单位是代理公司,则应查验有无合法授权等相关证明。同时还应查看商品房销售合同等相关材料是否合法等。尤其签署购房合同时,注意查看有无约定仲裁条款,这是因为相较于诉讼模式(俗称“打官司”),仲裁以一裁终局为特点,省去了二审等程序,具有高效、保密、便民等独特优势,逐渐成为解决民商经济类纠纷的首选。(全媒体记者 沈湘伟 通讯员 陈芃)
编辑:缪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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