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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规范急危重伤病参保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障

2022-08-02 17:42 交汇点  

针对省内不同地区对急诊抢救等方面的报销政策差异较大,有的参照住院待遇,有的参照门诊待遇,有的甚至无法报销等问题,江苏省医保局、省卫健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急危重伤病参保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统一急危重伤病范围,明确待遇保障政策,加强部门协调,规范诊疗服务。

《通知》明确,急危重伤病为各种若不及时救治病情可能加重甚至危及生命的疾病,其症状、体征、疾病符合急危重伤病标准。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及病情分级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统一执行。

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处置为1级的濒危病人和2级的危重病人,在门(急)诊实施紧急抢救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支付政策享受待遇。

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处置为3级的急症病人,在门(急)诊明确需要留院观察,并且在留院观察后直接转住院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支付政策享受待遇;留院观察后未直接转住院的,按照门诊支付政策享受待遇。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分级分类救治,要规范病历和抢救记录的管理。经参保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将参保患者门(急)诊留院观察病历记录和急危重伤病抢救病历记录视同住院病历管理。同时,要与医保信息系统做好数据对接,方便参保人员及时刷卡结算待遇。医疗保障部门要健全信息系统,完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加强医保结算管理,加大对门(急)诊留院观察、紧急抢救等相关医疗费用的稽核检查力度。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指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门(急)诊医疗服务和流程,确保急危重伤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通知》还明确,参保患者因突发急危重伤病抢救,就近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急抢救的,参照本通知执行。《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

来源:交汇点

编辑:何冰

审核:沈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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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省内不同地区对急诊抢救等方面的报销政策差异较大,有的参照住院待遇,有的参照门诊待遇,有的甚至无法报销等问题,江苏省医保局、省卫健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急危重伤病参保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统一急危重伤病范围,明确待遇保障政策,加强部门协调,规范诊疗服务。

《通知》明确,急危重伤病为各种若不及时救治病情可能加重甚至危及生命的疾病,其症状、体征、疾病符合急危重伤病标准。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及病情分级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统一执行。

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处置为1级的濒危病人和2级的危重病人,在门(急)诊实施紧急抢救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支付政策享受待遇。

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处置为3级的急症病人,在门(急)诊明确需要留院观察,并且在留院观察后直接转住院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支付政策享受待遇;留院观察后未直接转住院的,按照门诊支付政策享受待遇。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分级分类救治,要规范病历和抢救记录的管理。经参保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将参保患者门(急)诊留院观察病历记录和急危重伤病抢救病历记录视同住院病历管理。同时,要与医保信息系统做好数据对接,方便参保人员及时刷卡结算待遇。医疗保障部门要健全信息系统,完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加强医保结算管理,加大对门(急)诊留院观察、紧急抢救等相关医疗费用的稽核检查力度。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指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门(急)诊医疗服务和流程,确保急危重伤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通知》还明确,参保患者因突发急危重伤病抢救,就近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急抢救的,参照本通知执行。《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

来源:交汇点

编辑:何冰

审核:沈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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