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年5月2日,当事人孙某在丹徒区高桥镇江边水域利用飞镖进行射鱼,被丹徒渔政大队执法人员发现,在抓捕过程中,孙某抗拒执法,利用电瓶车逃脱。在逃跑过程中,弹弓、鱼叉、双臂渔轮、子弹镖随处掉落,被执法人员一路尾随缴获后,渔政部门迅速通知当地公安派出所调查个人信息住址,并通知孙某及时到丹徒渔政大队接受处理。经渔政执法部门查明,当事人孙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弹弓射鱼器进行违法捕捞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丹徒区渔政大队对孙某作出了严厉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此案中,弹弓射鱼器鱼镖尖锐锋利,杀伤力大,对渔业资源和生态造成的危害性大,特别是对长江江豚等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威胁很大,同时近年来也有利用射鱼器伤人的报道,此种渔具有一定危险性。该案案发时,弹弓射鱼器(学名:投射箭铦耙刺)还未被列入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单,所以执法部门只对孙某进行了行政处罚。而2021年12月1日起,弹弓射鱼器被农业农村部列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在此之后如果使用弹弓射鱼器在禁渔区进行捕捞,将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定,违法人员将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特别提醒:
保护长江母亲河,你我人人都有责!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牢固树立保护长江生态的使命感、责任感,给子孙后代留下一条清洁美丽的长江。同时,不买、不捕、不钓、不食、不接受馈赠长江鱼,发现有捕捞、销售长江鱼的,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编辑:金凯
审核:沈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