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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2022-07-22 07:47 新华日报  

新华日报记者7月21日从省民政厅获悉,最新出台的《江苏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适度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细化收入财产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确保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苏民政供图

《办法》规定,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办法》适度放宽有关认定条件,拓展“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并对“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进行完善。

《办法》规范收入计算的方法,即按照申请前6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省级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政府发放的尊老金不计入在内。

《办法》规定拥有两套及以上房产、拥有汽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等不得被认定为特困人员的情形,放宽“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条件。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规定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同时,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规定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办法》加强政策衔接,对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可简化程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落实救助政策。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办法》明确申请受理和审核确认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提交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确认意见。《办法》同时规定乡镇(街道)审核过程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可不进行民主评议,仅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对象进行民主评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简化优化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救助。

来源:新华日报、江苏民政

编辑:何冰

审核:杨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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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日报记者7月21日从省民政厅获悉,最新出台的《江苏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适度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细化收入财产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确保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苏民政供图

《办法》规定,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办法》适度放宽有关认定条件,拓展“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并对“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进行完善。

《办法》规范收入计算的方法,即按照申请前6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省级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政府发放的尊老金不计入在内。

《办法》规定拥有两套及以上房产、拥有汽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等不得被认定为特困人员的情形,放宽“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条件。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规定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同时,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规定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办法》加强政策衔接,对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可简化程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落实救助政策。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办法》明确申请受理和审核确认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提交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确认意见。《办法》同时规定乡镇(街道)审核过程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可不进行民主评议,仅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对象进行民主评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简化优化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救助。

来源:新华日报、江苏民政

编辑:何冰

审核:杨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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