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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阶段性缓缴

2022-07-13 18:12 今日镇江  

今日镇江讯 根据国家和省部署要求,近日我市下发通知,在全市范围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阶段性缓缴政策,明确缓缴条件和期限,规范缓缴申报流程,助力建筑业企业纾困解难。

《通知》规定,2022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工程签订施工合同(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或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且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暂缓存储工资保证金,期限自2022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照《镇江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规定应当提高存储比例的,不适用暂缓存储。

《通知》要求,符合缓缴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到属地人社部门申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金额,由人社部门按规定确定存储比例和金额后,备注“暂缓存储工资保证金”和缓缴期限。缓缴期结束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依规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将存储材料交属地人社部门备案保存。

“我市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政策知晓率和覆盖面,同时严格把握缓缴条件和期限,做好台账登记,加强事后监管,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镇江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表示。(通讯员 罗成 陈逸群 全媒体记者 古瑾)

编辑:缪小兵

审核:曾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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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镇江讯 根据国家和省部署要求,近日我市下发通知,在全市范围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阶段性缓缴政策,明确缓缴条件和期限,规范缓缴申报流程,助力建筑业企业纾困解难。

《通知》规定,2022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工程签订施工合同(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或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且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暂缓存储工资保证金,期限自2022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照《镇江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规定应当提高存储比例的,不适用暂缓存储。

《通知》要求,符合缓缴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到属地人社部门申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金额,由人社部门按规定确定存储比例和金额后,备注“暂缓存储工资保证金”和缓缴期限。缓缴期结束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依规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将存储材料交属地人社部门备案保存。

“我市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政策知晓率和覆盖面,同时严格把握缓缴条件和期限,做好台账登记,加强事后监管,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镇江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表示。(通讯员 罗成 陈逸群 全媒体记者 古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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