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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家玻璃杯爆裂致人昏迷 消费者索赔百万今天开庭

2018-04-16 10:18 中国之声  

宜家“斯黛纳”的玻璃水杯 图片来源:看法新闻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玻璃器皿作为食品的包装器物,在人们的日常生活无处不在。而随着消费者安全意识的提高,其安全性也日益受到关注。2017年5月,北京一消费者在使用宜家的一款名为“斯黛纳”的玻璃水杯喝水时,水杯突然爆裂,致其当场昏迷,送医后下唇缝合4针,一颗门牙断掉。

消费者认为宜家该款产品存在严重缺陷,于是将北京西红门宜家家居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人民币100余万元。宜家方面则表示,相关玻璃制品是安全的,并且完全符合国家标准。今天上午9点,这一案件将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水杯突然爆裂致女子受伤“炸晕在地上20分钟”

消费者王女士回忆,涉案的这款名为“斯黛纳”的玻璃水杯是其2016年从北京西红门宜家购买,2017年5月20日凌晨,自己在喝水时这一钢化玻璃杯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突然爆裂。

王女士:5月20号应该是凌晨三点多钟,天气很热,我就有点渴,想起来喝点水,就走到厨房,这个杯子就是我平时洗干净,放在水槽上面以备随时可以用的,我就拿起一个洗干净的杯子,就是这个宜家的玻璃杯,倒了滤水壶里直接能喝的水。把杯子举到嘴边想要喝的时候,正好刚刚抵到嘴唇上准备喝,突然炸了。

巨大的爆炸力量将王女士当场炸晕。醒来后,王女士发现自己唇下被玻璃划出一道伤口,一颗门牙被炸断。

王女士回忆到:“当时爆炸的力道特别大,而且声音也特别响,就像鞭炮在你耳边炸了一样。当时我整个人倒在地上,在地上晕了得有20多分钟,挣扎着爬起来看,发现嘴下面有大概三四公分长的口子,门牙少了半颗。我就赶紧给朋友打电话,让他来家里陪我去医院。去医院脸上的创口,医生就(给)紧急做了一个清创缝合,断掉的那颗牙就整个断掉了吗,旁边的那颗牙医生给的诊断叫做牙震荡,就是有那种隐裂纹。”

王女士表示,“当天上午就开始多方联系宜家方面,直到下午6点,一位宜家工作人员来到王女士家查看了现场情况。”

王女士进一步向我们描述了宜家方面当天对这件事的处理:“下午6点来钟来了一个人来家里看看现场,看看情况怎么样。他来了第一句就说我们这个杯子,它这个钢化玻璃杯是钢化玻璃,这个材质摔都摔不碎,但是有自爆率,当时我一听你们这个自爆率,就相当于他明知有自爆率,我买的时候你们没有任何的提醒啊,我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它当成一个正常可以使用的东西来用的。”

宜家回应:产品有自爆率但符合国家标准

事发5天后,2017年5月25日“宜家家居”在官方微博发布回应称,顾客王女士使用宜家斯黛纳玻璃杯时,因产品自爆而致伤。公司对此非常重视,对顾客在使用产品时受伤表示抱歉,对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消费者伤害或权益损失,宜家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大限度保证消费者利益和安全。宜家在声明中指出,关于钢化玻璃的自爆情况与玻璃的特性有关。当钢化玻璃在运输或使用过程中受外力的影响,会有一定几率自爆。

对于这样的回应,王女士无法接受。

王女士表示她仔细了解过这款杯子的使用方法,杯子说明有明确标其构成材料是有机玻璃,耐热耐摔,可用于微波炉,也可用于洗碗机,很万能,况且自己也不存在任何操作不当的情况。王女士之后在网上了解到,宜家的钢化玻璃材质的杯子不止一次出现过自爆情况了,自己购买的这款杯子之前也有发生。可是宜家并没有采取相应的机制来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在王女士和其它网友了解情况的过程中,许多网友表示他们也和宜家反映过此类情况,希望宜家给出相应的措施,如下架处理或是危险警告,可是因为没有出现过受伤,所以并没有得到重视。

虽然后续与宜家方面多次沟通,但并未就此事的处理达成一致,王女士将北京西红门宜家家居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王女士:“之前主要是跟他明确几点,第一是得先明确你的产品质量到底有没有问题?第二就是明确我这件事责任方是谁?宜家到底能不能负责,第三就是,除了咱们之前说的这个质监还是您去送检,应该有一个风险提示,不管是不是自爆率,这个东西确实是别人在毫无预警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它会自己炸。”

宜家在谈判过程中表示,希望能够针对事件本身对王女士所产生的伤害进行赔偿,但是王女士还是表示希望宜家能够先给出一个能够让她满意的说法,具体是因为操作不当还是其他自身原因造成了杯子自爆,但宜家给出的理由是出于社会道义和企业责任的角度对王女士进行赔偿,让她有些无法接受。

消费索赔百万同款玻璃杯仍在售

王女士的代理律师许浩表示,涉案钢化玻璃杯明显存在产品缺陷,且事先并未对消费者提出必要的提示和警示,构成消费欺诈。

“我们认为,宜家生产涉案的这个钢化玻璃杯,属于缺陷产品,那么宜家还在明知应知的情况下继续销售,没有对消费者提出必要的提示跟警示,所以说应该可以视为构成消费欺诈,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什么是缺陷产品,它定义是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以及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那么产品有保障人身健康安全的这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一定要符合这个标准,那也就意味着你衡量一个产品是不是缺陷产品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必须要符合国家标准,另一个就是你符合标准也应该不能具有这种不合理的危险性。”

来源:中国之声

编辑:金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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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家“斯黛纳”的玻璃水杯 图片来源:看法新闻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玻璃器皿作为食品的包装器物,在人们的日常生活无处不在。而随着消费者安全意识的提高,其安全性也日益受到关注。2017年5月,北京一消费者在使用宜家的一款名为“斯黛纳”的玻璃水杯喝水时,水杯突然爆裂,致其当场昏迷,送医后下唇缝合4针,一颗门牙断掉。

消费者认为宜家该款产品存在严重缺陷,于是将北京西红门宜家家居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人民币100余万元。宜家方面则表示,相关玻璃制品是安全的,并且完全符合国家标准。今天上午9点,这一案件将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水杯突然爆裂致女子受伤“炸晕在地上20分钟”

消费者王女士回忆,涉案的这款名为“斯黛纳”的玻璃水杯是其2016年从北京西红门宜家购买,2017年5月20日凌晨,自己在喝水时这一钢化玻璃杯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突然爆裂。

王女士:5月20号应该是凌晨三点多钟,天气很热,我就有点渴,想起来喝点水,就走到厨房,这个杯子就是我平时洗干净,放在水槽上面以备随时可以用的,我就拿起一个洗干净的杯子,就是这个宜家的玻璃杯,倒了滤水壶里直接能喝的水。把杯子举到嘴边想要喝的时候,正好刚刚抵到嘴唇上准备喝,突然炸了。

巨大的爆炸力量将王女士当场炸晕。醒来后,王女士发现自己唇下被玻璃划出一道伤口,一颗门牙被炸断。

王女士回忆到:“当时爆炸的力道特别大,而且声音也特别响,就像鞭炮在你耳边炸了一样。当时我整个人倒在地上,在地上晕了得有20多分钟,挣扎着爬起来看,发现嘴下面有大概三四公分长的口子,门牙少了半颗。我就赶紧给朋友打电话,让他来家里陪我去医院。去医院脸上的创口,医生就(给)紧急做了一个清创缝合,断掉的那颗牙就整个断掉了吗,旁边的那颗牙医生给的诊断叫做牙震荡,就是有那种隐裂纹。”

王女士表示,“当天上午就开始多方联系宜家方面,直到下午6点,一位宜家工作人员来到王女士家查看了现场情况。”

王女士进一步向我们描述了宜家方面当天对这件事的处理:“下午6点来钟来了一个人来家里看看现场,看看情况怎么样。他来了第一句就说我们这个杯子,它这个钢化玻璃杯是钢化玻璃,这个材质摔都摔不碎,但是有自爆率,当时我一听你们这个自爆率,就相当于他明知有自爆率,我买的时候你们没有任何的提醒啊,我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它当成一个正常可以使用的东西来用的。”

宜家回应:产品有自爆率但符合国家标准

事发5天后,2017年5月25日“宜家家居”在官方微博发布回应称,顾客王女士使用宜家斯黛纳玻璃杯时,因产品自爆而致伤。公司对此非常重视,对顾客在使用产品时受伤表示抱歉,对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消费者伤害或权益损失,宜家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大限度保证消费者利益和安全。宜家在声明中指出,关于钢化玻璃的自爆情况与玻璃的特性有关。当钢化玻璃在运输或使用过程中受外力的影响,会有一定几率自爆。

对于这样的回应,王女士无法接受。

王女士表示她仔细了解过这款杯子的使用方法,杯子说明有明确标其构成材料是有机玻璃,耐热耐摔,可用于微波炉,也可用于洗碗机,很万能,况且自己也不存在任何操作不当的情况。王女士之后在网上了解到,宜家的钢化玻璃材质的杯子不止一次出现过自爆情况了,自己购买的这款杯子之前也有发生。可是宜家并没有采取相应的机制来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在王女士和其它网友了解情况的过程中,许多网友表示他们也和宜家反映过此类情况,希望宜家给出相应的措施,如下架处理或是危险警告,可是因为没有出现过受伤,所以并没有得到重视。

虽然后续与宜家方面多次沟通,但并未就此事的处理达成一致,王女士将北京西红门宜家家居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王女士:“之前主要是跟他明确几点,第一是得先明确你的产品质量到底有没有问题?第二就是明确我这件事责任方是谁?宜家到底能不能负责,第三就是,除了咱们之前说的这个质监还是您去送检,应该有一个风险提示,不管是不是自爆率,这个东西确实是别人在毫无预警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它会自己炸。”

宜家在谈判过程中表示,希望能够针对事件本身对王女士所产生的伤害进行赔偿,但是王女士还是表示希望宜家能够先给出一个能够让她满意的说法,具体是因为操作不当还是其他自身原因造成了杯子自爆,但宜家给出的理由是出于社会道义和企业责任的角度对王女士进行赔偿,让她有些无法接受。

消费索赔百万同款玻璃杯仍在售

王女士的代理律师许浩表示,涉案钢化玻璃杯明显存在产品缺陷,且事先并未对消费者提出必要的提示和警示,构成消费欺诈。

“我们认为,宜家生产涉案的这个钢化玻璃杯,属于缺陷产品,那么宜家还在明知应知的情况下继续销售,没有对消费者提出必要的提示跟警示,所以说应该可以视为构成消费欺诈,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什么是缺陷产品,它定义是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以及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那么产品有保障人身健康安全的这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一定要符合这个标准,那也就意味着你衡量一个产品是不是缺陷产品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必须要符合国家标准,另一个就是你符合标准也应该不能具有这种不合理的危险性。”

来源:中国之声

编辑:金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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