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日前,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对托育机构开展督查时,发现我市一家托育机构正在为0—3岁幼儿提供托育服务,但不能出示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据此,执法人员固定证据,当场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尽快完成备案手续,并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这也是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以来,我市对托育机构开出的首张罚单。
市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科长孙艳介绍,托育机构指的是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随着生育政策的开放,托育服务的市场需求日渐增加,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也发展迅速。
为维护我市婴幼儿健康发展环境,加强婴幼儿照护行业综合监管,督促指导托育机构履行卫生管理职责,维护婴幼儿生命安全,今年4—6月,在市卫健委组织领导下,市卫生监督所开展专项监督行动,第一时间组织专业人员,有计划、地毯式、多轮次对我市托育服务机构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其中,就包括检查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未向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擅自开展托育服务的情况。
“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孙艳介绍,取得了“备案证明”,意味着托育机构有了合法的“身份证”,在机构管理、人员设置等方面合法合规,这也为家长们鉴别托育机构是否安全提供了最直接的证明。孙艳介绍,除了要求托育机构需备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明确了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虐待儿童也将受到严肃处罚。
“托育机构管理只有符合标准规范,完成备案才是其长远发展的基础。”孙艳表示,今后,我市卫生行政部门将通过“专项+抽查”的模式,对辖区内托育机构进行常态化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托育机构服务行为,切实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身心健康安全。(通讯员 朱梦璐 全媒体记者 杨泠)
编辑:缪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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