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2022年5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企业申请缓缴期间,不影响缴存职工正常提取,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转公”贷款贴息业务时视同正常缴存,不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免收逾期罚息,不纳入征信不良记录。到期日前,缴存职工须归还宽限期内所欠贷款本金和利息,逾期未归还的,将正常作逾期处理、计算罚息。
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四、适度提高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在我市租住商品住房的,适度提高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额度。单身每月可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900元,已婚家庭每月可提取额度合计最高不超过1800元。
五、各辖市区分中心、管理部遵照执行。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30日
附件:《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22年5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疫情防控中住房公积金如何助企纾困作出了部署,5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3部门印发《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明确了具体实施政策。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帮助受本轮疫情影响较重的公积金缴存企业和缴存职工纾困解难,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印发了本通知。
二、操作细则
(一)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企业
1. 申请缓缴的对象为受本轮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延迟复工或生产经营出现效益下降的企业。
2. 申请缓缴的企业,可申请缓缴自申请日开始往后未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企业申请缓缴期限截止至2022年12月31日。
3. 申请缓缴的企业,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关于缓缴的决议;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格模板可从中心官网(http://gjj.zhenjiang.gov.cn)中下载。
4. 申请缓缴的企业,可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途径递交材料:(1)线上途径。单位网厅注册用户可登录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进入“疫情防控缓缴降比”模块,根据本单位需要申请的业务项目上传材料;(2)线下途径。申请缓缴的企业按所属地区,将材料递交至属地公积金承办部门。
5. 企业符合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公积金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并反馈结果。
(二)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
1. 受疫情影响,缴存企业申请缓缴公积金的,由各级公积金管理机构归集管理部门认定、审批,缴存职工在缓缴期间视同正常连续缴存公积金,不影响公积金贷款及“商转公”贷款贴息申请。
2. 受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包括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相关人员。
3. 受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在疫情期间未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正常还款至2022年5月,自2022年6月开始未还的新增逾期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免收逾期罚息,不纳入征信不良记录。
4. 不作逾期处理的宽限期至2022年12月31日,宽限期到期后15日内(即2023年1月15日前),缴存职工须归还宽限期内所欠贷款本金和利息,逾期未归还的,将正常作逾期处理、计算罚息。
5. 办理材料:(1)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人员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2)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需提供社区证明;(3)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需提供单位证明;(4)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如单位出具的经营困难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材料)。
6. 办理方式:职工提供上述证明材料至公积金贷款银行服务柜面或通过“镇江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个人网上服务大厅、“镇江住房公积金”手机APP申请办理,自审核通过后生效。
三、其他有关说明
1. 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满后应将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予以补缴;企业缓缴期间,出现经营效益好转的,可分步进行补缴。
2. 企业申请缓缴期间,遇职工退休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对职工未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作一次性补缴。
3. 企业缓缴期间,职工有符合提取情形的,不影响其提取。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30日
来源: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何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