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新中国建立前后,工人运动和工会所处的环境和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工会的地位、职能也面临重大转变。上期揭秘版见报后,市民张先生联系记者,称也有一些上世纪五十年代工会的老纸品,一起来看。
五十年代会员证
先看一本会员证,长10.3厘米,宽7.5厘米,封面红皮烫银字(图1),上写“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会员证共16页,封二是一句口号:“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封三也是口号:“全中国工人阶级团结起来为建立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富强的新中国而奋斗!”第一页写有“会员权利”:“一、对于本会之一切主张及设施有根据本会宗旨进行讨论建议与批评之权。二、有在会内选举与被选举之权。三、有享受本会所举办各种文化教育及福利事业之优先权。”也有“会员义务”:“一、有遵守本会宗旨章程及执行本会一切决议之义务。二、有向本会经常报告个人工作之义务。三、有向本会按期缴纳会费及介绍会员之义务。”
图1
第二页是照片(图2),系一位面容清秀的女子,照片上有钢印,下面是“字第0417号”。第三页便是这位女子的个人信息:“姓名(林志评),性别(女),年龄(18),籍贯(江苏省丹阳县),住址和职务栏空缺,服务部门(练湖农场农业科),服务地址(练湖农场),入会年月(1953年11月12日),入会费金额(2700),发证人签章处盖有印戳,经辨认是“朱凤章”。
图2
会员证第4、5页为“转移证明”,是会员由某部门转到其它部门的说明。第6至14页为“会员会费收据”,林志评的会费从1954年1月一直交到1956年,总共有三种会费:开始至1955年1月,每月会费都是“2700”(即0.27元),之后是“0.37元”,到1956年是“0.43元”。会员证第15页是“注意事项”:“一、会员退会,会员证必须交回。二、会员转移关系,必须凭证办理转移手续。三、本证只限本人应用不得借给他人。四、本证不得涂改。五、本证遗失时,本人须向所属工会申请经审查后补发之。”
图3
第16页则盖有一枚硕大红戳(图3),印文是“江苏省丹阳县总工会印”。据查,1949年9月丹阳县总工会筹委会建立,1951年6月召开县第一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成立丹阳县总工会。
会员是一项荣誉
镇江解放后,如何将散漫的工人组织起来成为新政权的依靠力量?中国共产党将工会作为改造工人的突破口。新政权通过历史审查、群众举报、诉苦等动员手段,对以前控制工人的帮会、帮口、把头等势力进行打击与取缔,使党和政府掌握了工会,并通过工会逐步改造了工人。
我市组建工会之初,部分工会干部对工会组织的群众性认识模糊,在接收会员上存在形形色色的关门主义倾向。一方面主要表现在行帮思想比较严重,如码头工会筹委会只接收固定班工人为会员,不接收散班工人;手工业系统中有些基层工会筹委会只接收本地工人为会员,不接收外地工人;店员系统中有些基层工会筹委员只接收营业员为会员,不接收炊事人员。另一方面则是任意提高入会条件,如海员工会筹委会规定阶级意识模糊或生活作风不好的工人不准入会,镇江水电公司工会筹委会规定职工中工作不积极的、生活作风不好的、好出风头的都不准入会。
1949年10月,市总工会筹委会召开全市工会工作会议,传达学习全国工会工作会议和苏南工会工作会议精神,明确工会的性质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有效地克服了接收会员上的关门主义倾向。至1950年11月市第一届工人代表大会召开前夕,全市有工会基层组织85个,遍及各产业,拥有会员17325人。到1955年6月,有工会的单位职工的入会率达到88.3%。
制定和执行办法
张先生还有一本小册子(图4),抬头是“镇江市搬运工人劳动保险医药卫生暂行办法”,下方写“镇江市搬运公司装卸办事处行政工会订,1957年10月、日”。小册子有22页,为镇江市搬运工人劳动保险医药卫生暂行办法(草案),共分五章二十二条。第一章总则(图5),第二章劳动保险金的来源保管和使用,第三章因工和非因工伤亡的确定及补助的规定,第四章一般补助待遇的规定,第五章劳动保险金和医药使用的监督与支付手续,第六章附则。
图4
记者翻看了一下,发现小册子内容丰富,涉及搬运工人的各项生活保障。如第三章讲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第四章说养老保险。而且就整套办法的实施来看,与基层工会联系紧密。换句话说,如果离开了工会,这一办法根本无法施行。
图5
比如暂行办法提到了“劳动保险金”,“由单位行政方面按工人实得工资总额中提取3%作为劳动保险基金,5%为医药卫生基金。行政方面每月10日前须将上月应拨交工会组织的劳动保险金,按时拨交工会,存入基层劳动保险基金户内。”对于医药卫生基金,“由行政掌握,工会监督,专为解决搬运工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之劳保医药卫生费用,其超支部分交工会劳动保险委员会审查通过按工资总额补收之。”那么,“工会劳动保险委员会”由谁组成?第十九条写得很明白:“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行政主任,及工人选举之代表,组成劳动保险委员会。”也就是说,单位的劳动保险金要交工会,医药卫生基金的使用和监督也要通过工会劳动保险委员会,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以工会为主导的闭环。
工会颇似小政府
工会将关心职工的生活视为自己的天职,这本小册子便是很好的体现。第二十四条说明了其来源(图6):“本暂行办法经行政、工会共同拟定交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请市工会联合会批准施行。”如果说当年的单位形似一个小社会的话,那么工会可能类似于其中的政府角色,其统管生活保障、社会保险、职工福利、劳资纠纷等,成为一个单位中最具话语权的机构。
图6
当然,上面的暂行办法也有蓝本。张先生查到了1951年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发现暂行办法与条例内容多有吻合。正是从那时起,我国职工的生、老、病、死、伤、残有了一定经济保障,而上面暂行办法的制订更多是从单位实际出发。解放之后,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便开始了诸多尝试,其在城市中的早期实践有不少是依托各级工会组织完成的。
不过享受这一政策有前提条件。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企业人数要百人以上。因此,当年仅有镇江面粉厂、镇江水电公司、荧昌火柴厂、镇江油米厂、长江航务管理局镇江办事处、华东内河轮船公司镇江分公司、华东内河轮船公司镇江船舶修理厂、扬子轮船公司、兴泰轮船公司、达通轮船公司、镇通江泰大达三公司联营处11个职工在百人以上的企业经苏南行政公署批准实行劳动保险条例,享受《条例》的职工1922人(铁路、邮电系统统一实行条例,未计入)。至1956年,全市享受劳动保险条例待遇的职工达到11777人……
现在很难想象,以前的社会保险是这样操作的。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开始对工会和工人进行改造,新政权打破了工会作为职业社会团体的公共属性,使其成为国家权力控制下的准行政组织,它发挥出的各种效能在今天仍具有一定影响。如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条规定:工会有权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文/图 竺捷)
实习编辑:毛蕴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