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产销形势持续向好,但新能源汽车消费领域也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集中地。交易过程中,车企与消费者签订的用户协议所涉及到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成为引发纠纷的隐患。为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相关企业行为,省消保委选取了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新能源汽车品牌作为样本进行调查,调查收集了14家新能源汽车企业的47份协议。5月19日,江苏省消保委发布《新能源汽车行业不公平格式条款调查报告》。
资料图 新华社记者 王翔 摄
14家新能源车企协议,一般分为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两部分,协议普遍页数较多。《报告》显示,本次调查共发现10个方面共15项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包括协议交易对象不明,损害消费者知情权;车企单方修改权无限制,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车企免责条款过宽,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个人信息使用不当,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缺位;链接第三方增值服务,却不提供任何保障;约定管辖只考虑车企,加重消费者维权成本等。
《报告》显示,协议交易对象不明,损害消费者知情权。多数协议都明确了车企名称且为单一主体,但是14家中有6家车企,为了尽量扩大己方权利,将参与服务的关联企业或第三方都写为协议当事人却又不明确列明当事人名称,都可能导致消费者不了解协议的交易对象。对此,省消保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交易对象不明的情况下,消费者知情权无法保障,消费者请求解决问题时可能被推诿,维权时无法确认责任主体。
《报告》显示,车企协议中,个人信息使用涉嫌过度商业化,有7家车企的协议中规定,这些车企可以通过收集到的用户信息来形成用户画像并向用户展示、推送商品或服务等信息。对此,省消保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数据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据此,自然人可以拒绝数据信息处理者对其进行“用户画像”以及对其数据、个人信息进行商业化利用。此外,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表明,个人信息原则上不应出境,如果提供给境外接收方,应当告知相关信息,并取得个人单独同意。但是有4家车企协议中直接含有可能分享到境外的条款。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但《报告》显示,车企协议中,约定管辖只考虑车企,加重消费者维权成本。调查中的14家企业,全部通过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或仲裁,且选择的管辖法院或仲裁均是车企所在地,并非与消费者协商确定,实质性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加重消费者维权成本。
省消保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能源车企在制定格式合同中普遍仅考虑自身便利,未能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分条款明显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公平交易权等。为了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合法合规和健康发展,希望各新能源车企根据上述问题,进行自查自纠,主动改正,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下一步,省消保委将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上述企业开展约谈工作,要求各企业限时整改,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保障消费公平。
来源:交汇点
编辑:缪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