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的专门立法。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依法带娃”时代已经到来,父母不尽责,将会被追责。
今年5月9日至15日,是首个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在此之际,市检察院、市妇联联合发布三则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督促家长履行责任,“依法带娃”。
案例一
孩子犯错家长有责 指导令督促监护履职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6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王某甲(16岁)经杨某某等人纠集,随意殴打被害人许某某、樊某某,致二人轻微伤。案发后,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父王某乙代子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王某甲幼时父母离异,与父亲王某乙共同生活。而王某乙为谋生计经常外出打工,疏于对王某甲管教,致其早早辍学,长期与社会闲散人员接触交往,经常出入酒吧、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染上夜不归宿、沉迷网络、酗酒等不良行为,家庭教育不到位是孩子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句容市人民检察院通过社会调查对王某甲及其家庭帮教条件进行了综合评估,在依法决定对王某甲附条件不起诉的基础上,针对家庭教育不到位问题,于2022年2月11日对王某乙进行了训诫,向其送达《家庭教育指导令》,并将该内容纳入王某甲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协议。
同时,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依托与妇联、教育部门组建的句容市家庭教育讲师团优势,针对王某甲的家庭教育现状,委托专业心理老师分别对王某甲及其父亲开展心理疏导,进行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最终形成司法、社工、家庭三方职能优势互补,帮助王某乙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逐步修复家庭关系,提升对王某甲的帮教成效。
【案例意义】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不到位,不同程度影响着孩子的健康成长,甚至已经成为部分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为督促未成年人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检察机关进一步提升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成效、降低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新的有力抓手。检察机关通过向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监护人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引入社会专业力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不断提升未成年人监护人家庭教育能力,缓和亲子关系,帮助营造融洽的家庭氛围,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二
精准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异地协作共同挽救迷途少年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周某(16周岁)同他人盗窃电动自行车2辆。案发后投案自首,积极退赔。扬中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决定对周某作附条件不起诉,并对其开展观护帮教和家庭教育指导。
经社会调查发现,周某自幼跟随父母来到扬中生活,小学时成绩优秀,家庭和睦。初中后周某进入青春期,因父亲管教简单粗暴,母亲溺爱,周某十分叛逆,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案发后父亲十分恼怒,亲子关系紧张。
针对周某的家庭教育问题,扬中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周某户籍地检察机关、扬中市青航法治服务中心进行“专家会诊”,提出靶向性家庭教育指导方案,针对周某家庭现状规划具体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同时要求周某父母带领周某参加当地公益活动,培养其社会责任感,增加亲子沟通。在对周某进行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时,遇到新冠肺炎疫情爆发,防控形势严峻,检察机关迅速调整帮教、指导模式,一方面联系当地检察官,为周某送上防疫大礼包,通过家访督促其父母加强监护;另一方面通过线上帮教,关注周某的心理状况。在得知周某隔离期间心情烦躁想外出务工后,检察官还特地给他写了一封题为《静待花开》的信,鼓励他走好今后的路。
在两地共同努力下,周某顺利通过考验期,被宣告不起诉。白衣战士逆向而行打赢武汉抗疫战,帮教社工陈老师日夜奋战在防疫一线对周某触动很大。疫情结束后,他主动报名参加支援武汉疫后重振建设。目前他和父亲一起购买新房,工作稳定、生活良好。
【案例意义】
2020年5月,镇江市检察院就联合市中院、公安局、妇联等8部门在全省地级市中率先出台《关于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从适用范围、联动机制、工作流程、教育形式、审核验收、缺席惩戒等方面作出规定,督促、帮助、指导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检察机关坚持溯源治理,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专业社会组织,靶向性制订方案,个性化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对于已回到户籍地工作生活的涉罪未成年人,委托其户籍地检察机关协助开展工作,解决家庭监护不当导致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案例三
生而不养欠关爱 家教指导护成长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6日蒋某乙出生后,其母蒋某某和其父李某某因感情破裂处于分居状态,蒋某乙由蒋某某实际抚养,自孩子出生至2022年3月,李某某从未支付过蒋某乙的抚养费用,也未履行抚养义务。
2022年1月29日,蒋某乙母亲以女儿之名向其生父李某某提出追索抚养费诉讼。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并主动联系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名法律援助律师与原告方签署委托协议书,全权代理民事案件,以此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运转。2022年3月24日,区检察院指派一名员额检察官现场出庭支持起诉,现场对被告方进行释法说理。当日,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李某某自2022年4月起每月向蒋某乙支付1200元生活费,并凭票据承担一半的医疗费、教育费,均至原告蒋某乙独立生活为止。
为确保生效判决能执行到位,让孩子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润州区人民检察院又依托该院家庭教育指导站,联合区妇联、团区委、区关工委对李某某开展家庭教育指导2次,督促其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保障民事判决的正常履行,其表示愿意承担应有的家庭责任并依法履行判决。
【案例意义】
少年家事案件往往是“家务事”,呈现剪不断、理还乱的繁杂状态。案件当事人双方因矛盾不可调和进入诉讼程序后,通常心中存在怨气,败诉方往往未能及时有效履行判决结果,造成涉案儿童权益未能得到法律保护,使民事判决沦为“一纸空文”。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对法律实施、法律执行的整个过程进行全链条监督。《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润州区人民检察院建立与区关工委、区妇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稳定的家庭教育指导力量,通过对败诉方的家庭教育指导、释法说理等工作,使其心服口服,激发其内在动力,切实履行法定义务,自觉承担家庭责任。(通讯员 卞莹莹 全媒体记者 古瑾)
实习编辑:毛蕴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