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期间企业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业务的公告
市各有关企业:
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和困难群众纾困解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镇政发﹝2022﹞13号)以及《关于印发〈镇江市服务业纾困政策汇编和申请指南〉的通知》(镇服务办发﹝2022﹞1号)文件精神,为缓解企业因疫情影响出现的经营困难,帮助企业走出困境,现将疫情期间镇江市企业申请公积金缓缴或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业务办理须知告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经认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申请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二、政策文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关于落实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镇公积金【2018】54号)第三条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企业,可在此区间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在上述区间内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申请缓缴。
三、适用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微企业。
四、办理方式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办理时应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1)单位缓缴降比的申请;
(2)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所在地县级以上工会组织批准意见;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 5%;期满后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咨询单位: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方式:0511-84411854
来源: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何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