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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将青少年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纳入监管

2022-02-22 08:59

江苏省体育局近日印发《江苏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学龄前、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服务监管工作。

2020年7月26日,在江苏省南京市体育训练中心,青少年拳击爱好者在暑假期间练习打沙袋。新华社发(方东旭摄)

《办法》明确了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审批流程,培训机构需申请《体育类校外培训许可证》,属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举办条件后颁发许可证,培训机构持证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此外,游泳、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校外培训需申请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办法》还对培训机构场地设施、师资队伍、收费、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其中教练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具备与培训项目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所提供的证书可通过政府官方平台查询核实。职业专业能力证明包括体育教师资格证书、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或体育技能等级证书、执教体育项目的二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等五类。《办法》也对外籍教练员资质提出了要求。

2018年1月9日,江苏省苏州市带城实验小学校利用大课间开展冬季体育锻炼活动。新华社发(杭兴微摄)

针对公众关心的培训机构收费问题,《办法》要求培训机构在指定银行开立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预收费必须使用监管专户,一次性收费不超过3个月或不超过60课时,鼓励采取“先培训后收费”“一课一消”等收费模式,对学员未完成授课的培训课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予退费,合同没有约定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此外,《办法》要求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 30。在同一培训时段内,教练员与学员比例控制在1:20之内,并鼓励为教练员和参加培训学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办法》明确,本省各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该《办法》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社 记者 王恒志

编辑:陈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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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体育局近日印发《江苏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学龄前、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服务监管工作。

2020年7月26日,在江苏省南京市体育训练中心,青少年拳击爱好者在暑假期间练习打沙袋。新华社发(方东旭摄)

《办法》明确了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审批流程,培训机构需申请《体育类校外培训许可证》,属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举办条件后颁发许可证,培训机构持证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此外,游泳、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校外培训需申请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办法》还对培训机构场地设施、师资队伍、收费、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其中教练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具备与培训项目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所提供的证书可通过政府官方平台查询核实。职业专业能力证明包括体育教师资格证书、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或体育技能等级证书、执教体育项目的二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等五类。《办法》也对外籍教练员资质提出了要求。

2018年1月9日,江苏省苏州市带城实验小学校利用大课间开展冬季体育锻炼活动。新华社发(杭兴微摄)

针对公众关心的培训机构收费问题,《办法》要求培训机构在指定银行开立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预收费必须使用监管专户,一次性收费不超过3个月或不超过60课时,鼓励采取“先培训后收费”“一课一消”等收费模式,对学员未完成授课的培训课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予退费,合同没有约定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此外,《办法》要求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 30。在同一培训时段内,教练员与学员比例控制在1:20之内,并鼓励为教练员和参加培训学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办法》明确,本省各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该《办法》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社 记者 王恒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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