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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一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终裁定:第16624026号“宝堰面”商标无效

2021-12-22 17:31

今日镇江讯 岁末年终,历时一年多,镇江丹徒区千年古镇宝堰终于迎来一场战役的“重大”胜利。2021年12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第16624026号“宝堰面”商标无效(商评字【2021】第000345131号)。

“宝堰面”(“宝堰干拌面”)对这座江南千年古镇宝堰,有多重要?对于太多的人来说,可能只是一碗面。但对古镇人甚至整座镇江城来讲,“宝堰面”是文化、是情怀、是灵魂,是祖宗传下来的“宝贝疙瘩”。

在全国大小城市,尤其是江苏境内的城市,时不时就会撞见“宝堰面”。一碗喷香、筋道的宝堰面下肚,当真是好吃、过瘾、带劲!这一碗“宝堰面”,不仅养活了千千万万的面店、饭店、酒店,同时也被难以计数的离开古镇的宝堰人心心念念。天南地北,海内海外,宝堰的游子们,只要得空回到古镇,首先就要去吃一碗宝堰面,“杀杀馋”。

我们都知道,镇江以醋立城,直至获得“中国醋都”的盛誉。而“宝堰面”对千年古镇而言,就是地道、就是地标,就是镇江的一瓶“香醋”。古镇宝堰,鱼米之乡,却是以面立镇。尽管甲鱼、牛肉、百叶、干子等美味和美食众多,但驰名天下的,还是这一碗“宝堰面”;为古镇赢得“美味之乡”称号的,还是这一碗“宝堰面”!

岁月悠悠,过客匆匆,宝堰面滋养了一代又一代的宝堰人、吃面人。去年,宝堰镇党委政府发力“宝堰面”,牵手顺丰快递,又将“宝堰面”卖上了云端,走向全球。由此,丹徒区宝堰镇党委书记、年轻的“当家人”张彦,还赢得了“面条书记”的美誉。

但在2020年,美味的“宝堰面”却波澜陡现——事情源于“宝堰面”商标被镇江市民、老家在宝堰镇下属鲁溪村的胡仲华注册了!为了捍卫“宝堰面”,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就此打响。只不过战场,放在了国家知识产权局。

作为申请人的“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面行业协会”,委托“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代理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第16624026号“宝堰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记者获悉,被申请人胡仲华在镇江城区开有不止一家面店。和街头太多的面店一样,“宝堰面”也一直是其店内的“主打”。

A、理由

在“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面行业协会”提交的申请中,载明“申请人主要理由”:“宝堰干拌面”制作技艺是江苏镇江丹徒区宝堰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享负盛名。2019年4月10日,央视频道《美丽中国行-走进丹徒》来到宝堰镇采访、报道宝堰镇干拌面。争议商标损害了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扬,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被申请人作为宝堰镇的自然人,掠夺当地传统工艺,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与“宝堰干拌面”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曾申请了第12649959号“宝堰面”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系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同期,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申请人登记证书、备案表、章程、会员单位名册;《宝堰镇志》摘页;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表以及批准文件;互联网、报纸等媒体报道等。

而被申请人胡仲华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早于申请人登记注册时间,不存在恶意抢注行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B、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2日申请注册,2016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粉等商品上。

2、《宝堰镇志》摘页、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表及批准文件、部分媒体报道显示“宝堰干拌面”已有上百年历史,传承谱系显示四代传承人,其中在第一代生于清末的孙老三之前就有用担面杠和铜质刀具制作的刀切面经营。

3、被申请人撤回申报镇江市第六批非遗项目的申请书、申请声明、情况说明、媒体报道显示被申请人通过润州区将“宝堰面制作技艺”报入镇江市第六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与申请人丹徒区“宝堰干拌面制作技艺”撞车。“宝堰干拌面”非遗项目立项标准包括传承谱系等。被申请人的爷爷在水电站工作,爸爸是泥瓦工,即被申请人的爸爸和爷爷均未经营过面馆。被申请人的传承脉络不清晰,制作技艺时间和掌握时间也存疑。后被申请人撤回“宝堰面制作技艺”的申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C、无效

裁定书中说,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精神已体现在包括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等具体条款之中,对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主张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未明确具体的引证商标注册号,故其所提该条款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第二,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主张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宝堰镇干拌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故申请人不具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

第三,依据申请人提交的2020年《镇江市第六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可知,“宝堰干拌面”制作技艺作为镇江市丹徒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保护。被申请人曾通过跨区方式亦申报“宝堰面制作技艺”,因其传承脉络不清晰,制作技艺时间和掌握时间也存疑,故其制作技艺未获保护,且被申请人撤回申报。“宝堰干拌面”已有上百年历史,争议商标指向“宝堰干拌面”,与其密切相关,被申请人为个人,不宜独占该公有领域资源。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口味、传承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第四,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另外,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或者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或多次抢注商标等行为,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裁定书最后还载明: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12月22日下午,记者联系上了“宝堰面”原商标的持有人胡仲华。胡仲华告诉记者,他刚刚知晓这一裁定结果。当初自己之所以注册“宝堰面”商标,也是出于保护目的。此外,由于在注册过程中花费了一定的精力、物力和财力,他将尽快联系律师,在裁定书规定的时间里起诉。(通讯员 林之 全媒体记者 朱美娜)

编辑:解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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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镇江讯 岁末年终,历时一年多,镇江丹徒区千年古镇宝堰终于迎来一场战役的“重大”胜利。2021年12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第16624026号“宝堰面”商标无效(商评字【2021】第000345131号)。

“宝堰面”(“宝堰干拌面”)对这座江南千年古镇宝堰,有多重要?对于太多的人来说,可能只是一碗面。但对古镇人甚至整座镇江城来讲,“宝堰面”是文化、是情怀、是灵魂,是祖宗传下来的“宝贝疙瘩”。

在全国大小城市,尤其是江苏境内的城市,时不时就会撞见“宝堰面”。一碗喷香、筋道的宝堰面下肚,当真是好吃、过瘾、带劲!这一碗“宝堰面”,不仅养活了千千万万的面店、饭店、酒店,同时也被难以计数的离开古镇的宝堰人心心念念。天南地北,海内海外,宝堰的游子们,只要得空回到古镇,首先就要去吃一碗宝堰面,“杀杀馋”。

我们都知道,镇江以醋立城,直至获得“中国醋都”的盛誉。而“宝堰面”对千年古镇而言,就是地道、就是地标,就是镇江的一瓶“香醋”。古镇宝堰,鱼米之乡,却是以面立镇。尽管甲鱼、牛肉、百叶、干子等美味和美食众多,但驰名天下的,还是这一碗“宝堰面”;为古镇赢得“美味之乡”称号的,还是这一碗“宝堰面”!

岁月悠悠,过客匆匆,宝堰面滋养了一代又一代的宝堰人、吃面人。去年,宝堰镇党委政府发力“宝堰面”,牵手顺丰快递,又将“宝堰面”卖上了云端,走向全球。由此,丹徒区宝堰镇党委书记、年轻的“当家人”张彦,还赢得了“面条书记”的美誉。

但在2020年,美味的“宝堰面”却波澜陡现——事情源于“宝堰面”商标被镇江市民、老家在宝堰镇下属鲁溪村的胡仲华注册了!为了捍卫“宝堰面”,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就此打响。只不过战场,放在了国家知识产权局。

作为申请人的“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面行业协会”,委托“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代理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第16624026号“宝堰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记者获悉,被申请人胡仲华在镇江城区开有不止一家面店。和街头太多的面店一样,“宝堰面”也一直是其店内的“主打”。

A、理由

在“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面行业协会”提交的申请中,载明“申请人主要理由”:“宝堰干拌面”制作技艺是江苏镇江丹徒区宝堰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享负盛名。2019年4月10日,央视频道《美丽中国行-走进丹徒》来到宝堰镇采访、报道宝堰镇干拌面。争议商标损害了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扬,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被申请人作为宝堰镇的自然人,掠夺当地传统工艺,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与“宝堰干拌面”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曾申请了第12649959号“宝堰面”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系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同期,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申请人登记证书、备案表、章程、会员单位名册;《宝堰镇志》摘页;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表以及批准文件;互联网、报纸等媒体报道等。

而被申请人胡仲华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早于申请人登记注册时间,不存在恶意抢注行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B、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2日申请注册,2016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粉等商品上。

2、《宝堰镇志》摘页、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表及批准文件、部分媒体报道显示“宝堰干拌面”已有上百年历史,传承谱系显示四代传承人,其中在第一代生于清末的孙老三之前就有用担面杠和铜质刀具制作的刀切面经营。

3、被申请人撤回申报镇江市第六批非遗项目的申请书、申请声明、情况说明、媒体报道显示被申请人通过润州区将“宝堰面制作技艺”报入镇江市第六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与申请人丹徒区“宝堰干拌面制作技艺”撞车。“宝堰干拌面”非遗项目立项标准包括传承谱系等。被申请人的爷爷在水电站工作,爸爸是泥瓦工,即被申请人的爸爸和爷爷均未经营过面馆。被申请人的传承脉络不清晰,制作技艺时间和掌握时间也存疑。后被申请人撤回“宝堰面制作技艺”的申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C、无效

裁定书中说,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精神已体现在包括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等具体条款之中,对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主张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未明确具体的引证商标注册号,故其所提该条款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第二,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主张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宝堰镇干拌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故申请人不具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

第三,依据申请人提交的2020年《镇江市第六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可知,“宝堰干拌面”制作技艺作为镇江市丹徒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保护。被申请人曾通过跨区方式亦申报“宝堰面制作技艺”,因其传承脉络不清晰,制作技艺时间和掌握时间也存疑,故其制作技艺未获保护,且被申请人撤回申报。“宝堰干拌面”已有上百年历史,争议商标指向“宝堰干拌面”,与其密切相关,被申请人为个人,不宜独占该公有领域资源。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口味、传承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第四,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另外,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或者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或多次抢注商标等行为,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裁定书最后还载明: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12月22日下午,记者联系上了“宝堰面”原商标的持有人胡仲华。胡仲华告诉记者,他刚刚知晓这一裁定结果。当初自己之所以注册“宝堰面”商标,也是出于保护目的。此外,由于在注册过程中花费了一定的精力、物力和财力,他将尽快联系律师,在裁定书规定的时间里起诉。(通讯员 林之 全媒体记者 朱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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