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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来断家务事?江苏法院在审判理念上3个转变

2018-03-09 17:00

目前,全省15家中、基层法院作为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单位,亮点纷呈,省法院与东南大学合作共建了全国首家家事审判心理学重点研究基地,“贾汪模式”受到了最高院的充分肯定,无锡法院推出的“三台一金”家事审判模式纵深推广。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谭林对我省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高度肯定。最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指出“江苏法院有能力也有实力走在全国的前列”。

理念先导统一裁判尺度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在全国部分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会上,杜万华明确指出“家事审判不能再像以前那样仅限于裁判这一个职能,还要包括婚姻家庭救治、家庭成员情感修复、未成年人妥善安置等职能,其中婚姻家庭的救治职能尤为重要。”

在“救治婚姻家庭”的宗旨下,省法院在动员会、条线例会、业务培训班等多场合多次强调要强化家事审判理念的三个转变。

强化家事案件法官职权主义的理念。徐州贾汪、南通崇川、盐城建湖等多家法院均在改革试点工作中对家事审判举证责任分配进行适度调整,强化举证释明、降低证明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适应家事案件的特殊要求;南京中院结合自身实际提出了“坚持保护弱者,柔性司法、能动司法、一体化司法”等四项家事审判基本理念,在家事案件中起到了较好的引领效果;镇江润州法院在家事案件审理过程始终贯彻“多出门调查、少坐堂办案”的工作理念,让案件更加接近客观真实,避免当事人一方因诉讼能力较弱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泰州高港法院在改革试点工作中坚持巡回审判,深入街道社区、田间地头,就近化解当事人的家庭矛盾纠纷。

树立家庭本位的理念。各试点法院在试点工作中通过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既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也防止离婚案件久拖不决。根据家事案件的自身特点,省法院要求试点法院建立有别于一般民事案件的审限管理管理方式。徐州贾汪等试点法院专门下发了《关于适用“感情冷静期”处理离婚纠纷案件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试行在审理离婚案件中,经当事人同意设置三个月的冷静期,通过“以时间换空间”的做法挽救大量的婚姻。据悉这是国内首个关于“冷静期”制度比较全面的整体性制度规定。

树立一揽子解决家事纠纷的理念。针对部分家事案件因同一事由衍生出多起纠纷、多起诉讼等情况,要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审判理念,通过一次性解决当事人的家事纠纷,既统一裁判尺度,又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目前,南京中院在试点工作中选择辖区秦淮法院试行家事案件归并审理制度,起到了较好的处理效果。经过调研总结该项制度已初步形成规范性文件,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制度保障改革有力勇于探索

记者了解到,目前,全省15家试点法院以及10家中院全部成立了专门的家事审判庭,成立了由院长担任组长的改革领导小组,扎口负责家事案件审理和对下业务指导工作。徐州中院在全市范围内下发《家事审判工作规程》、《家事调查员工作规则》等9项规范性文件,为辖区试点法院的改革试点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南京中院在做好自身改革试点工作的同时,向全市法院印发了《关于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推进辖区基层法院同步开展家事审判改革工作。南京中院选择辖区秦淮法院试点家事案件归并审理制度,探索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构建。秦淮法院在离婚案件中探索的“一张表格”实践,让子女抚养纠纷审判既提速又提效。无锡梁溪法院借助三区合并的契机,将原先的崇安法院“反家暴合议庭”、北塘法院“高鑫工作室”等品牌资源优化整合,进一步发挥了家事审判的品牌效应。

在省法院推动下,各试点法院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力量积极调动当地妇联、共青团等单位在家事案件诉调对接上的积极性,将家事审判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建设放在全省法院整个多元纠纷化解网络中去谋划。南京中院借鉴少年审判“社会一条龙”“政法一条龙”等延伸服务的经验,充分利用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妇联调解等社会矛盾多元纠纷化解平台成立家事调解委员会,选聘外部家事调解员,在家事纠纷正式进入诉讼程序前先行调解;省法院要求各试点法院主动加强与民政部门的对接联系,协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就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后引发的诉讼及其处理情况开展专题调研。为进一步发挥公证“替代诉讼”的功能,常州天宁法院通过与常州市公证处共建家事审判与公证服务对接机制,挂牌设立家事审判与公证服务对接工作室。在家事审判中引入公证前置处理案件,由公证调解员为当事人提供调解、建议和公证服务,减少纠纷进入诉讼。淮安中院与淮安市司法局签署诉讼与公证对接协议,公证机构指派公证人员在人民法院值岗,现场提供遗嘱继承、证据保全等咨询服务,向当事人提供调解建议,形成公证服务的一站式解决方式。

省法院要求在处理家事案件中认真贯彻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要求,坚持调解优先原则,除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等不适宜调解的案件外,一律先行调解。为全面落实最高法院参阅文件中《家事案件调解工作规则》,省法院要求各试点法院在三个月内全部建立家事调解委员会,建立家事调解员名册并报送省法院。目前,该项工作已经全部落实到位。省法院根据真实案例拍摄的微电影《回家》一经播出,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各试点法院还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就法官职权干预与现行证据规则之间的关系,财产申报制度与诚信诉讼之间的关系,离婚证明书制度、家事案件延伸服务制度、子女利益保护人制度等问题进行探索实践。通过自身的积极探索为将来的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立法工作提供江苏样本。”省法院副院长李玉生介绍。

强化配套保障司法辅助职业化

省法院在推进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中,注重强化家事审判的机构和人员保障,不断提升家事审判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省法院要求全省试点法院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建立专门的家事法官选拔机制,将具有社会阅历、熟悉婚姻家庭案件审判业务、掌握相应心理学知识和热爱家事审判工作的法官遴选到家事审判岗位上来。同时,要求各试点法院根据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为家事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目前,为完善辅助人员配置,南京中院将未入额的法官助理选任为家事调查员;徐州中院下发了《家事调查工作规则(试行)》,明确了调查员的选聘管理、调查事项的范围及调查报告的质证采信等事项;连云港灌云法院着力优化家事案件的陪审力量,选聘曾经或正在学校、妇联等部门任职,善于做思想工作的同志担任家事案件的专职陪审员,深度参与案件审理和延伸帮教工作。

进一步探索心理疏导全程介入。各试点法院的家事调查员和心理疏导员全部配备到位,并建立家事调查员库和心理疏导员库。为进一步研究心理学介入家事审判的创新机制,省法院与东南大学合作共建全国首个家事审判心理学重点研究基地,基地为全省法院提供家事审判心理学案例分析与咨询服务,并负责研究设计家事审判心理疏导工作规程。无锡梁溪法院引进“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心理辅导课程,从源头上疏导涉暴双方的心理;南京中院与南京同心未成年人保护和服务中心等社会公益组织联系,拟通过引入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家事纠纷的化解;南通崇川法院加强与南通大学及其他心理学组织机构协作,选任心理咨询师参与家事纠纷的化解。

省法院在推进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中坚持“硬件体现软件”的思路,要求试点法院加强家事审判物质保障工作,通过细致入微的硬件设施和场景布置,坚持以“和”为主旋律,在前期设立圆桌法庭等“家庭化”审判场所基础上,致力于打造家事审判设施的“升级版”。

来源:江苏法制报

编辑:缪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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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省15家中、基层法院作为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单位,亮点纷呈,省法院与东南大学合作共建了全国首家家事审判心理学重点研究基地,“贾汪模式”受到了最高院的充分肯定,无锡法院推出的“三台一金”家事审判模式纵深推广。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谭林对我省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高度肯定。最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指出“江苏法院有能力也有实力走在全国的前列”。

理念先导统一裁判尺度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在全国部分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会上,杜万华明确指出“家事审判不能再像以前那样仅限于裁判这一个职能,还要包括婚姻家庭救治、家庭成员情感修复、未成年人妥善安置等职能,其中婚姻家庭的救治职能尤为重要。”

在“救治婚姻家庭”的宗旨下,省法院在动员会、条线例会、业务培训班等多场合多次强调要强化家事审判理念的三个转变。

强化家事案件法官职权主义的理念。徐州贾汪、南通崇川、盐城建湖等多家法院均在改革试点工作中对家事审判举证责任分配进行适度调整,强化举证释明、降低证明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适应家事案件的特殊要求;南京中院结合自身实际提出了“坚持保护弱者,柔性司法、能动司法、一体化司法”等四项家事审判基本理念,在家事案件中起到了较好的引领效果;镇江润州法院在家事案件审理过程始终贯彻“多出门调查、少坐堂办案”的工作理念,让案件更加接近客观真实,避免当事人一方因诉讼能力较弱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泰州高港法院在改革试点工作中坚持巡回审判,深入街道社区、田间地头,就近化解当事人的家庭矛盾纠纷。

树立家庭本位的理念。各试点法院在试点工作中通过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既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也防止离婚案件久拖不决。根据家事案件的自身特点,省法院要求试点法院建立有别于一般民事案件的审限管理管理方式。徐州贾汪等试点法院专门下发了《关于适用“感情冷静期”处理离婚纠纷案件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试行在审理离婚案件中,经当事人同意设置三个月的冷静期,通过“以时间换空间”的做法挽救大量的婚姻。据悉这是国内首个关于“冷静期”制度比较全面的整体性制度规定。

树立一揽子解决家事纠纷的理念。针对部分家事案件因同一事由衍生出多起纠纷、多起诉讼等情况,要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审判理念,通过一次性解决当事人的家事纠纷,既统一裁判尺度,又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目前,南京中院在试点工作中选择辖区秦淮法院试行家事案件归并审理制度,起到了较好的处理效果。经过调研总结该项制度已初步形成规范性文件,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制度保障改革有力勇于探索

记者了解到,目前,全省15家试点法院以及10家中院全部成立了专门的家事审判庭,成立了由院长担任组长的改革领导小组,扎口负责家事案件审理和对下业务指导工作。徐州中院在全市范围内下发《家事审判工作规程》、《家事调查员工作规则》等9项规范性文件,为辖区试点法院的改革试点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南京中院在做好自身改革试点工作的同时,向全市法院印发了《关于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推进辖区基层法院同步开展家事审判改革工作。南京中院选择辖区秦淮法院试点家事案件归并审理制度,探索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构建。秦淮法院在离婚案件中探索的“一张表格”实践,让子女抚养纠纷审判既提速又提效。无锡梁溪法院借助三区合并的契机,将原先的崇安法院“反家暴合议庭”、北塘法院“高鑫工作室”等品牌资源优化整合,进一步发挥了家事审判的品牌效应。

在省法院推动下,各试点法院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力量积极调动当地妇联、共青团等单位在家事案件诉调对接上的积极性,将家事审判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建设放在全省法院整个多元纠纷化解网络中去谋划。南京中院借鉴少年审判“社会一条龙”“政法一条龙”等延伸服务的经验,充分利用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妇联调解等社会矛盾多元纠纷化解平台成立家事调解委员会,选聘外部家事调解员,在家事纠纷正式进入诉讼程序前先行调解;省法院要求各试点法院主动加强与民政部门的对接联系,协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就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后引发的诉讼及其处理情况开展专题调研。为进一步发挥公证“替代诉讼”的功能,常州天宁法院通过与常州市公证处共建家事审判与公证服务对接机制,挂牌设立家事审判与公证服务对接工作室。在家事审判中引入公证前置处理案件,由公证调解员为当事人提供调解、建议和公证服务,减少纠纷进入诉讼。淮安中院与淮安市司法局签署诉讼与公证对接协议,公证机构指派公证人员在人民法院值岗,现场提供遗嘱继承、证据保全等咨询服务,向当事人提供调解建议,形成公证服务的一站式解决方式。

省法院要求在处理家事案件中认真贯彻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要求,坚持调解优先原则,除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等不适宜调解的案件外,一律先行调解。为全面落实最高法院参阅文件中《家事案件调解工作规则》,省法院要求各试点法院在三个月内全部建立家事调解委员会,建立家事调解员名册并报送省法院。目前,该项工作已经全部落实到位。省法院根据真实案例拍摄的微电影《回家》一经播出,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各试点法院还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就法官职权干预与现行证据规则之间的关系,财产申报制度与诚信诉讼之间的关系,离婚证明书制度、家事案件延伸服务制度、子女利益保护人制度等问题进行探索实践。通过自身的积极探索为将来的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立法工作提供江苏样本。”省法院副院长李玉生介绍。

强化配套保障司法辅助职业化

省法院在推进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中,注重强化家事审判的机构和人员保障,不断提升家事审判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省法院要求全省试点法院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建立专门的家事法官选拔机制,将具有社会阅历、熟悉婚姻家庭案件审判业务、掌握相应心理学知识和热爱家事审判工作的法官遴选到家事审判岗位上来。同时,要求各试点法院根据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为家事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目前,为完善辅助人员配置,南京中院将未入额的法官助理选任为家事调查员;徐州中院下发了《家事调查工作规则(试行)》,明确了调查员的选聘管理、调查事项的范围及调查报告的质证采信等事项;连云港灌云法院着力优化家事案件的陪审力量,选聘曾经或正在学校、妇联等部门任职,善于做思想工作的同志担任家事案件的专职陪审员,深度参与案件审理和延伸帮教工作。

进一步探索心理疏导全程介入。各试点法院的家事调查员和心理疏导员全部配备到位,并建立家事调查员库和心理疏导员库。为进一步研究心理学介入家事审判的创新机制,省法院与东南大学合作共建全国首个家事审判心理学重点研究基地,基地为全省法院提供家事审判心理学案例分析与咨询服务,并负责研究设计家事审判心理疏导工作规程。无锡梁溪法院引进“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心理辅导课程,从源头上疏导涉暴双方的心理;南京中院与南京同心未成年人保护和服务中心等社会公益组织联系,拟通过引入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家事纠纷的化解;南通崇川法院加强与南通大学及其他心理学组织机构协作,选任心理咨询师参与家事纠纷的化解。

省法院在推进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中坚持“硬件体现软件”的思路,要求试点法院加强家事审判物质保障工作,通过细致入微的硬件设施和场景布置,坚持以“和”为主旋律,在前期设立圆桌法庭等“家庭化”审判场所基础上,致力于打造家事审判设施的“升级版”。

来源:江苏法制报

编辑:缪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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