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通过一套考试作弊装置,在考场外答题并为考生传递答案,结果却被考官当场查获。12月2日,丹阳市检察院介绍,由该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近日一审宣判,在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蒋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检方介绍,今年47岁的蒋某曾是一名驾校教练。2020年3月的一天,他收到了一条微信好友申请,对方自称是赵先生,需要帮忙辅导驾照科目一考试。添加好友后他了解到,对方对于科目一的理论知识掌握不够,之前参加考试也没考及格,内心十分焦虑。
在收到赵先生的“求助”后,蒋某便上了心,一边让对方好好复习,一边帮忙找其他的解决方法。“2020年5月的一天,我突然想起来家里还有一个几年前在网上买的作弊器,然后我找出来试了一下,发现还能用。”随后,他立即联系赵先生告知了相关情况,并让后者预约考试时间。
此外,他还与对方约定,若以这种方式通过考试则需支付自己2000元的“辛苦费”,赵先生同意了。
很快便到了科目一考试的日子,当天早上,蒋某早早地便等在考场门口,在见到赵先生后,他将一套作弊装置交给了对方,其中包含无线信号收发器、摄像头、无线蓝牙耳机和一个小吸铁石,并教对方如何将这套“装备”隐藏进衣物带进考场。
“这套装置开启后,我就能够看到他考试的内容了,然后我再把答案报给他。”在赵先生考试期间,蒋某便躲在考场外的车内帮助对方答题,直到看到对方提交试卷,他才关闭了作弊装置。
但蒋某不知道的是,赵先生在考试完毕现场签字确认时因为惊慌,还是被考官发现了异常,并被当场查获了作弊装置。“后来他从考场出来后告诉我作弊的事被抓了,我听了之后很害怕,就把我这边的作弊装置烧毁扔掉了。”因帮助他人考试作弊,蒋某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移送丹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认为,蒋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其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形,该院依法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对其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获法院采纳。
检察官就此提醒:考试作弊侵害的是国家的考试制度,因此考试作弊犯罪行为必将被严惩不贷!同时,考生应诚信考试,拒绝作弊,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通讯员 徐月 全媒体记者 朱美娜)
编辑: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