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近日,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胡某超等12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胡某超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与前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八千元;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胡某超纠集被告人胡某乐等人,通过在扬中市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在当地逞强立威,扩大非法影响,逐渐形成了以胡某超为首,以胡某乐、胡某贤为重要成员,薛某川、张某、姬某、刘某林、刘某、张某昆、何某、魏某、陈某生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超等12人的行为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12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全媒体记者 董礼)
编辑: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