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老板叫我挂个名,我只是打工的,什么都不知道啊!”在收到法院传票时,何女士惊恐又无助。近日,丹徒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挂名法定代表人承担还款责任的借贷案件。今天(11月4日),丹徒法院披露了该案的具体案情。
何女士通过应聘进入某制造公司,成为众多普通员工中的一名。该制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魏某因多起债务纠纷被列为失信人员,无法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在魏某以加工资等诱惑条件极力游说下,何女士同意作为魏某的“提线木偶”,由其挂名为法定代表人,魏某依然是制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20年,为公司生产经营需要,魏某欲向王某借款30万元。何女士出于对魏某还款能力的信任,在其说服下以个人名义与魏某一起作为借款人,制造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盖章,借款汇入了何女士银行卡中。但借款到期后,魏某和公司未能按时还款,王某多次讨要无果后,将何女士、魏某和制造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本金及利息。
充分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曾纪雄根据以往经验,以维护原、被告双方利益为前提展开调解,一方面向何女士解释以个人名义签署借条,又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需承担的相应债务,并告知魏、何两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将面临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向原告建议,若想最终能追回借款本息,应再适当放宽时限,给被告恢复偿债能力的机会。最终,原、被告达成了一致还款协议,由何女士和魏某分期归还本息31万余元。
法官寄语:案件看似结束了,但如果没有按期还款,何女士还是有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风险。为了当初每个月多些工资,轻易相信他人,背负巨额债务,实在得不偿失。希望借此案例提醒广大群众,切勿轻信“挂个名不用承担责任”的花言巧语而成为法定代表人,平时行使权力的人不是你,履行义务时却非找你不可。同时也要提醒大家,以个人名义成为共同借款人时应提起十二分警惕,千万不要因为关系交好或单纯信任而莫名背上债务,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负面影响。(通讯员 陈怡 马劦 全媒体记者 董礼)文中相关人物已化姓
编辑: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