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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羊头卖狗肉!废品收购站藏着“毒”作坊

2021-09-18 17:09

今日镇江讯 表面上看起来是个不起眼的废品收购站,暗地里干的却是塑料黑加工的勾当,且排出的污水含有严重超标的致癌物,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日前,经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 2 名经营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8日,丹徒检方披露了该案的具体案情。

一根电线“拖出”塑料加工黑窝点

2020 年 9 月 9 日,镇江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查支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在风景秀美的镇江丹徒区横山凹某道观附近,有人非法收集、处置塑料制品,造成环境污染。当日,公安机关联合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在一座近 300 平米简易搭建的厂房门口,挂着一块破旧的废品收购站牌子。厂房空地上堆放着大量的废旧建筑材料,现场周边没有发现人员,也没有机器生产发出的噪音。

难道举报的事实有误?“有发现,你们看这根电线!”正当众人一筹莫展的时候,一名办案民警指着从厂房内延伸出来的一根工业生产用电电线说。顺着手指的方向,只见一根电线诡秘地通向树林的深处。

“ 380V 工业生产用电和 220V 普通居民用电电线是有细微差别的,普通居民不会用到工业电,电线那一端肯定有生产设备。”沿着电线走,民警在 500 米处发现一个新厂房,厂房北面还发现了一个用铁皮蒙盖住的水坑,满满一坑状似粘稠的黑水发出刺鼻的恶臭气味,一根排放污水用的 PVC 管从厂房一直通到水坑内。经测量,排污水坑长宽各 5 米、深度达到 2 米,装满污水容积能够达到 20 吨。

“湿洗”排污坑成为危废污染源

经核实,这是一个非法的塑料加工窝点。现场共查获已加工包装完成的塑料碎片 20 余吨,未加工的塑料制品 80 余吨。办案人员将前期侦查锁定的厂房承租人赵某生、赵某明父子通知到现场。“我只做些塑料垃圾桶、饮料瓶等废品生意。”起初赵氏父子辩称,但在证据面前,赵氏父子只得承认了非法加工塑料制品、排放污水的犯罪事实。

据交代,2016 年初,赵某生通过同乡介绍,开始做起塑料加工生意,即回收塑料制品,然后加工成塑料碎片转卖给有需求的厂家。“在加工过程中,一般分为两种,对比较干净的塑料桶加工叫‘干粉’,直接粉碎;带脏东西的叫‘湿粉’,通过清洗后才能粉碎。”所以,赵某生便将收购来的机油桶、化工原料桶等含有物质残留的塑料制品进行“湿洗”,冲洗出的污水就直接排放到挖好的水坑中。

2020 年 9 月 11 日,专业检测机构对案发现场三处坑塘内的水、底泥、废渣进行了抽样检测。报告结果显示,抽检样品中含有石油类、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其中石油类物质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 716 倍,废渣检验样品中含有镍、镉致癌性物质,累计毒性超过《危废物鉴定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中规定的限值。由于毗邻农田,这些有毒有害物质如果不及时加以处理,就会通过水体、土壤被农作物所吸收,危害群众身体健康。

“渗坑认定”成为关键证据

2020 年 12 月,该案移送丹徒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人员发现,2020 年 4 月至 9 月间,赵某生、赵某明在未经环保审批和建设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先后在其租用的厂房内,从事废旧塑料破碎清洗作业,加工销售塑料制品 100 余吨,违法所得人民币 31 万余元。

“赵氏父子从事塑料加工两处地点的排污水坑未作相关防渗漏处理,很可能是渗坑。”案件承办检察官李群带领办案团队再次进行现场勘查,并将注意力聚焦在涉案场地中的两处土坑上。

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如果涉案的两处水坑被认定为“渗坑”,则会成为指控赵氏父子犯污染环境罪的关键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后经认定,两处土坑属于渗坑范畴。

此后,检察机关以赵某生、赵某明涉嫌污染环境罪向集中管辖的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企业在生产经营时,应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各项资质,获得行政部门的经营许可;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不能“一弃了之”,须严格遵守相关回收及处理规定,切不可贪图小利以身犯险,否则终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全媒体记者 董礼)

编辑: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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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镇江讯 表面上看起来是个不起眼的废品收购站,暗地里干的却是塑料黑加工的勾当,且排出的污水含有严重超标的致癌物,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日前,经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 2 名经营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8日,丹徒检方披露了该案的具体案情。

一根电线“拖出”塑料加工黑窝点

2020 年 9 月 9 日,镇江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查支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在风景秀美的镇江丹徒区横山凹某道观附近,有人非法收集、处置塑料制品,造成环境污染。当日,公安机关联合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在一座近 300 平米简易搭建的厂房门口,挂着一块破旧的废品收购站牌子。厂房空地上堆放着大量的废旧建筑材料,现场周边没有发现人员,也没有机器生产发出的噪音。

难道举报的事实有误?“有发现,你们看这根电线!”正当众人一筹莫展的时候,一名办案民警指着从厂房内延伸出来的一根工业生产用电电线说。顺着手指的方向,只见一根电线诡秘地通向树林的深处。

“ 380V 工业生产用电和 220V 普通居民用电电线是有细微差别的,普通居民不会用到工业电,电线那一端肯定有生产设备。”沿着电线走,民警在 500 米处发现一个新厂房,厂房北面还发现了一个用铁皮蒙盖住的水坑,满满一坑状似粘稠的黑水发出刺鼻的恶臭气味,一根排放污水用的 PVC 管从厂房一直通到水坑内。经测量,排污水坑长宽各 5 米、深度达到 2 米,装满污水容积能够达到 20 吨。

“湿洗”排污坑成为危废污染源

经核实,这是一个非法的塑料加工窝点。现场共查获已加工包装完成的塑料碎片 20 余吨,未加工的塑料制品 80 余吨。办案人员将前期侦查锁定的厂房承租人赵某生、赵某明父子通知到现场。“我只做些塑料垃圾桶、饮料瓶等废品生意。”起初赵氏父子辩称,但在证据面前,赵氏父子只得承认了非法加工塑料制品、排放污水的犯罪事实。

据交代,2016 年初,赵某生通过同乡介绍,开始做起塑料加工生意,即回收塑料制品,然后加工成塑料碎片转卖给有需求的厂家。“在加工过程中,一般分为两种,对比较干净的塑料桶加工叫‘干粉’,直接粉碎;带脏东西的叫‘湿粉’,通过清洗后才能粉碎。”所以,赵某生便将收购来的机油桶、化工原料桶等含有物质残留的塑料制品进行“湿洗”,冲洗出的污水就直接排放到挖好的水坑中。

2020 年 9 月 11 日,专业检测机构对案发现场三处坑塘内的水、底泥、废渣进行了抽样检测。报告结果显示,抽检样品中含有石油类、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其中石油类物质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 716 倍,废渣检验样品中含有镍、镉致癌性物质,累计毒性超过《危废物鉴定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中规定的限值。由于毗邻农田,这些有毒有害物质如果不及时加以处理,就会通过水体、土壤被农作物所吸收,危害群众身体健康。

“渗坑认定”成为关键证据

2020 年 12 月,该案移送丹徒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人员发现,2020 年 4 月至 9 月间,赵某生、赵某明在未经环保审批和建设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先后在其租用的厂房内,从事废旧塑料破碎清洗作业,加工销售塑料制品 100 余吨,违法所得人民币 31 万余元。

“赵氏父子从事塑料加工两处地点的排污水坑未作相关防渗漏处理,很可能是渗坑。”案件承办检察官李群带领办案团队再次进行现场勘查,并将注意力聚焦在涉案场地中的两处土坑上。

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如果涉案的两处水坑被认定为“渗坑”,则会成为指控赵氏父子犯污染环境罪的关键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后经认定,两处土坑属于渗坑范畴。

此后,检察机关以赵某生、赵某明涉嫌污染环境罪向集中管辖的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企业在生产经营时,应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各项资质,获得行政部门的经营许可;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不能“一弃了之”,须严格遵守相关回收及处理规定,切不可贪图小利以身犯险,否则终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全媒体记者 董礼)

编辑: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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