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今天(9月17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剑受贿、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张剑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20年,被告人张剑利用担任江苏东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裁,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江苏苏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问题协调、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23万余元。2014年至2018年,张剑在担任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书记、董事、董事长、总裁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指令下属公司以合作业务的形式为他人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支持,累计挪用公款人民币1266万余元;徇私舞弊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决定收购相关股权或超计划减持相关股份,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剑的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鉴于被告人张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构成自首,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赃款, 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苏法萱 全媒体记者 董礼)
编辑:何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