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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品牌在百度前五页全好评?上海法院认定“负面压制”违法

2021-09-08 20:13 人民日报客户端上海频道  

发布会现场

9月8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了近期该院办理的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A公司是一家文化传播公司,被告B公司是一家信息技术公司。A公司与B公司合作,于2020年11月签订合同,约定B公司根据A公司的指令,为A公司的客户提供技术服务,费用为6.73万元。合同的一项核心内容是对A公司指定的某品牌关键词,B公司帮助实现百度前5页无明显负面内容。当年11月1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第一笔服务费用4.85万元。

而后,A公司认为,被告未完成合同约定的负面压制服务,构成违约,诉至长宁法院要求B公司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被告B公司则辩称原告要求的5条负面内容仅剩2条尚未压制成功,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这看起来是一起普通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但长宁法院认为,这个案件中,有更重要的法律关系需要认定。

“当事人在审理中均没有否定合同效力,但法院仍依职权对合同性质及效力进行了审查。” 该案主审法官、上海长宁法院副院长王飞说,对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网络负面信息压制服务的条款是否有效,应当结合合同目的、行为性质及方式、社会危害后果,依照法律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标准作出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负面压制”条款违背了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损害了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具有违法性,应认定为无效。

该案判决书显示,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负面压制”内容包括“某品牌公司怎么样?—知乎”“某品牌公司路在何方?—亏损”等,而实现负面压制的方法包括发布有关某品牌的正面信息,从而让搜索结果中的负面信息后置;向负面内容的发布平台进行投诉,要求平台断开链接或对负面内容进行降低权重处理;如前述平台未按照投诉要求处理,则通过技术操作,将负面信息与其他已被降权的内容链接进行关联,使二者产生捆绑,达到负面内容在搜索结果中后置的效果。

“市场上对于某个企业的评价不可能总是正面的,在互联网空间也是如此。”判决书认为,某些企业为维护正面形象,采用“负面压制”手段,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法律原则,通过各种手段让企业负面新闻在搜索引擎上不被或不易被公众知晓,目的是误导他人或者社会公众,让特定民事主体及事件在“涂脂抹粉”“乔装打扮”后出现。“这将导致社会公众无法正常、客观、全面获取其他民事主体或者相关市场的真实情况,破坏了民事行为应该遵守的基本法则,也势必损害社会共同珍视的核心价值。”王飞说。

长宁法院认为,本案中“负面压制”条款内容违法,应在法律上认定为无效。综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合同解除原因、双方过错等方面,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30500元。

谈及“负面压制”与“有偿删帖”之间的关系,该案审判员、长宁法院互联网审判团队负责人周泉泉表示,对于负面新闻的“有偿删帖”,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明确规定“有偿删帖”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是一种犯罪行为。而“负面压制”,目前法律对此行为的性质、效力还没有做明确规定。

“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以盈利为目的,服务于特定对象,客观上都起到了阻止信息正常流动、干预信息传播的效果,对社会经济秩序、竞争秩序都造成不正当的干扰,在社会危害性方面有相似之处。在法律对‘有偿删帖’进行严厉打击后,‘负面压制’服务成为了其替代品。”周泉泉说。

王飞表示,无论是网络用户还是相关经营者,在网络空间实施各项行为都应严格遵守法律,而不应动歪脑筋打‘擦边球’;希望大家以诚实信用为基本准则,以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为经营底线,以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为最终目标,共建文明有序健康的网上精神家园。”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上海频道

编辑:金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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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

9月8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了近期该院办理的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A公司是一家文化传播公司,被告B公司是一家信息技术公司。A公司与B公司合作,于2020年11月签订合同,约定B公司根据A公司的指令,为A公司的客户提供技术服务,费用为6.73万元。合同的一项核心内容是对A公司指定的某品牌关键词,B公司帮助实现百度前5页无明显负面内容。当年11月1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第一笔服务费用4.85万元。

而后,A公司认为,被告未完成合同约定的负面压制服务,构成违约,诉至长宁法院要求B公司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被告B公司则辩称原告要求的5条负面内容仅剩2条尚未压制成功,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这看起来是一起普通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但长宁法院认为,这个案件中,有更重要的法律关系需要认定。

“当事人在审理中均没有否定合同效力,但法院仍依职权对合同性质及效力进行了审查。” 该案主审法官、上海长宁法院副院长王飞说,对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网络负面信息压制服务的条款是否有效,应当结合合同目的、行为性质及方式、社会危害后果,依照法律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标准作出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负面压制”条款违背了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损害了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具有违法性,应认定为无效。

该案判决书显示,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负面压制”内容包括“某品牌公司怎么样?—知乎”“某品牌公司路在何方?—亏损”等,而实现负面压制的方法包括发布有关某品牌的正面信息,从而让搜索结果中的负面信息后置;向负面内容的发布平台进行投诉,要求平台断开链接或对负面内容进行降低权重处理;如前述平台未按照投诉要求处理,则通过技术操作,将负面信息与其他已被降权的内容链接进行关联,使二者产生捆绑,达到负面内容在搜索结果中后置的效果。

“市场上对于某个企业的评价不可能总是正面的,在互联网空间也是如此。”判决书认为,某些企业为维护正面形象,采用“负面压制”手段,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法律原则,通过各种手段让企业负面新闻在搜索引擎上不被或不易被公众知晓,目的是误导他人或者社会公众,让特定民事主体及事件在“涂脂抹粉”“乔装打扮”后出现。“这将导致社会公众无法正常、客观、全面获取其他民事主体或者相关市场的真实情况,破坏了民事行为应该遵守的基本法则,也势必损害社会共同珍视的核心价值。”王飞说。

长宁法院认为,本案中“负面压制”条款内容违法,应在法律上认定为无效。综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合同解除原因、双方过错等方面,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30500元。

谈及“负面压制”与“有偿删帖”之间的关系,该案审判员、长宁法院互联网审判团队负责人周泉泉表示,对于负面新闻的“有偿删帖”,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明确规定“有偿删帖”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是一种犯罪行为。而“负面压制”,目前法律对此行为的性质、效力还没有做明确规定。

“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以盈利为目的,服务于特定对象,客观上都起到了阻止信息正常流动、干预信息传播的效果,对社会经济秩序、竞争秩序都造成不正当的干扰,在社会危害性方面有相似之处。在法律对‘有偿删帖’进行严厉打击后,‘负面压制’服务成为了其替代品。”周泉泉说。

王飞表示,无论是网络用户还是相关经营者,在网络空间实施各项行为都应严格遵守法律,而不应动歪脑筋打‘擦边球’;希望大家以诚实信用为基本准则,以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为经营底线,以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为最终目标,共建文明有序健康的网上精神家园。”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上海频道

编辑:金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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