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传言9月1日起,契税要上调?
”
“
契税要涨,买房趁早
”
近日,朋友圈流传
新契税法9月1日即将实施的消息,
听说契税税率要涨到3%?
这是真的吗?
敲
黑
板
某些房产中介和自媒体在网络上散播“契税即将上涨”“购房契税均可退税”等谣言,是对《契税法》和现行条例的片面误读。下面,让我们解答下大家关心的契税问题吧~
01
传言的产生
以一部分事实为基础,经过错误解读,便可以勾兑出一段真真假假、虚虚实实的传言!
这样的传言往往很有迷惑性!
所以,
传言的产生,一般不是空穴来风!
本传言中,事实有三:
一是《契税法》即将施行,《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是《契税法》规定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三是我省、我市现行税率为1%至3%。
归纳一下,可不就是契税要涨吗?!
02
真相是什么?
契税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
契税是不动产交易的主要税种之一。
对契税征收,一直有行政法规可依。
即将退出历史舞台的《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这么说:
第一款:契税税率为3%—5%。
第二款: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021年9月1日施行的《契税法》第三条这么说:
第一款:契税税率为3%至5%。
似曾相识吧!
这款确定了全国的普适性契税标准。
但这个标准是一个范围。
具体按什么标准征收,要看第二款。
第二款: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这款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确定本地税率,同时规定了各地确定税率的程序。
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这款是在第二款的授权基础上,授权各地可以针对不同情形采取差异化契税标准。
再结合《契税法》其他条款规定,我们基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契税标准是因人制宜、因地制宜、因房制宜,区别对待的。
当然,这种区别对待必须建立在有章可循的基础上。
不管如何,《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法》是一脉相承的。
03
江苏执行什么标准?
7月2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我省契税立法体现税制平移的总体思路,维持我省契税现行具体适用税率3%不变,以确保税制平稳过渡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决定》将于9月1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同步施行。
不仅江苏,其他省份也先后出台了地方标准。
目前了解的情况是:
“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为税法规定的最低水平,即3%;湖南省确定为4%;河北、辽宁、河南3个省确定了3%和4%两档税率,其中河北和辽宁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河南对住房权属转移适用3%税率。”
“与现行契税税率相比,全国多数地区在税法施行后保持税率平移,黑龙江、河南、湖北等8个省略有下调。”
还是原来的配方,还是熟悉的味道!
惊喜不惊喜?!意外不意外?!
04
《契税法》有什么新意?
当然有,而且很多!
这里只说跟老百姓直接相关的。
先说坏消息。
坏消息说完了就全是好消息了。
取消了《契税暂行条例》“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的规定!
好消息是:
免征、减征的范围扩大。
除法定免征、减征情形外,《契税法》授权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可在职权范围内减征或免征契税。
有了这个授权,被取消了的“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又有了希望!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规定“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新增退税的规定。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多交的、错交的、该退的,当退则退!
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
“各地税务机关应与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协作,采用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等模式,持续优化契税申报缴纳流程,共同做好契税征收与房地产管理衔接工作。”
参考资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一窗受理下的税务证明告知承诺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通讯员:曹利华 记者:万嘉
编辑:金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