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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契税要上调,买房预算要上涨?冷静!

2021-08-31 19:14

传言9月1日起,契税要上调?

契税要涨,买房趁早

近日,朋友圈流传

新契税法9月1日即将实施的消息,

听说契税税率要涨到3%?

这是真的吗?

某些房产中介和自媒体在网络上散播“契税即将上涨”“购房契税均可退税”等谣言,是对《契税法》和现行条例的片面误读。下面,让我们解答下大家关心的契税问题吧~

01

传言的产生

以一部分事实为基础,经过错误解读,便可以勾兑出一段真真假假、虚虚实实的传言!

这样的传言往往很有迷惑性!

所以,

传言的产生,一般不是空穴来风!

本传言中,事实有三:

一是《契税法》即将施行,《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是《契税法》规定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三是我省、我市现行税率为1%至3%。

归纳一下,可不就是契税要涨吗?!

02

真相是什么?

契税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

契税是不动产交易的主要税种之一。

对契税征收,一直有行政法规可依。

即将退出历史舞台的《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这么说:

第一款:契税税率为3%—5%。

第二款: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021年9月1日施行的《契税法》第三条这么说:

第一款:契税税率为3%至5%。

似曾相识吧!

这款确定了全国的普适性契税标准。

但这个标准是一个范围。

具体按什么标准征收,要看第二款。

第二款: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这款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确定本地税率,同时规定了各地确定税率的程序。

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这款是在第二款的授权基础上,授权各地可以针对不同情形采取差异化契税标准。

再结合《契税法》其他条款规定,我们基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契税标准是因人制宜、因地制宜、因房制宜,区别对待的。

当然,这种区别对待必须建立在有章可循的基础上。

不管如何,《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法》是一脉相承的。

03

江苏执行什么标准?

7月2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我省契税立法体现税制平移的总体思路,维持我省契税现行具体适用税率3%不变,以确保税制平稳过渡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决定》将于9月1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同步施行。

不仅江苏,其他省份也先后出台了地方标准。

目前了解的情况是:

“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为税法规定的最低水平,即3%;湖南省确定为4%;河北、辽宁、河南3个省确定了3%和4%两档税率,其中河北和辽宁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河南对住房权属转移适用3%税率。”

“与现行契税税率相比,全国多数地区在税法施行后保持税率平移,黑龙江、河南、湖北等8个省略有下调。”

还是原来的配方,还是熟悉的味道!

惊喜不惊喜?!意外不意外?!

04

《契税法》有什么新意?

当然有,而且很多!

这里只说跟老百姓直接相关的。


先说坏消息。

坏消息说完了就全是好消息了。

取消了《契税暂行条例》“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的规定!


好消息是:

免征、减征的范围扩大。

除法定免征、减征情形外,《契税法》授权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可在职权范围内减征或免征契税。

  有了这个授权,被取消了的“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又有了希望!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规定“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新增退税的规定。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多交的、错交的、该退的,当退则退!

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

“各地税务机关应与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协作,采用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等模式,持续优化契税申报缴纳流程,共同做好契税征收与房地产管理衔接工作。”

参考资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一窗受理下的税务证明告知承诺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通讯员:曹利华 记者:万嘉


编辑:金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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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言9月1日起,契税要上调?

契税要涨,买房趁早

近日,朋友圈流传

新契税法9月1日即将实施的消息,

听说契税税率要涨到3%?

这是真的吗?

某些房产中介和自媒体在网络上散播“契税即将上涨”“购房契税均可退税”等谣言,是对《契税法》和现行条例的片面误读。下面,让我们解答下大家关心的契税问题吧~

01

传言的产生

以一部分事实为基础,经过错误解读,便可以勾兑出一段真真假假、虚虚实实的传言!

这样的传言往往很有迷惑性!

所以,

传言的产生,一般不是空穴来风!

本传言中,事实有三:

一是《契税法》即将施行,《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是《契税法》规定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三是我省、我市现行税率为1%至3%。

归纳一下,可不就是契税要涨吗?!

02

真相是什么?

契税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

契税是不动产交易的主要税种之一。

对契税征收,一直有行政法规可依。

即将退出历史舞台的《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这么说:

第一款:契税税率为3%—5%。

第二款: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021年9月1日施行的《契税法》第三条这么说:

第一款:契税税率为3%至5%。

似曾相识吧!

这款确定了全国的普适性契税标准。

但这个标准是一个范围。

具体按什么标准征收,要看第二款。

第二款: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这款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确定本地税率,同时规定了各地确定税率的程序。

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这款是在第二款的授权基础上,授权各地可以针对不同情形采取差异化契税标准。

再结合《契税法》其他条款规定,我们基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契税标准是因人制宜、因地制宜、因房制宜,区别对待的。

当然,这种区别对待必须建立在有章可循的基础上。

不管如何,《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法》是一脉相承的。

03

江苏执行什么标准?

7月2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我省契税立法体现税制平移的总体思路,维持我省契税现行具体适用税率3%不变,以确保税制平稳过渡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决定》将于9月1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同步施行。

不仅江苏,其他省份也先后出台了地方标准。

目前了解的情况是:

“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为税法规定的最低水平,即3%;湖南省确定为4%;河北、辽宁、河南3个省确定了3%和4%两档税率,其中河北和辽宁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河南对住房权属转移适用3%税率。”

“与现行契税税率相比,全国多数地区在税法施行后保持税率平移,黑龙江、河南、湖北等8个省略有下调。”

还是原来的配方,还是熟悉的味道!

惊喜不惊喜?!意外不意外?!

04

《契税法》有什么新意?

当然有,而且很多!

这里只说跟老百姓直接相关的。


先说坏消息。

坏消息说完了就全是好消息了。

取消了《契税暂行条例》“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的规定!


好消息是:

免征、减征的范围扩大。

除法定免征、减征情形外,《契税法》授权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可在职权范围内减征或免征契税。

  有了这个授权,被取消了的“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又有了希望!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规定“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新增退税的规定。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多交的、错交的、该退的,当退则退!

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

“各地税务机关应与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协作,采用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等模式,持续优化契税申报缴纳流程,共同做好契税征收与房地产管理衔接工作。”

参考资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一窗受理下的税务证明告知承诺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通讯员:曹利华 记者: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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