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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详解疫情防控劳动关系热点问题 因隔离无法工作的应正常支付工资

2021-08-22 09:16

今日镇江讯 疫情防控期间,苏康码“黄码”“红码”人员居家或集中隔离观察,他们的工资怎么算?日前,市人社局详解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热点问题。

人社部门回应说,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业或劳动者因疫情防控未能返岗期间的工资支付,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支付相应工资。

因医疗机构或者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在隔离期间的工资。因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要求被采取隔离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的,不予支持。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职工因公出差、事假或休假在外地受防疫措施影响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据了解,劳动者因公出差在外地期间,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隔离观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本单位相关薪酬规章制度依法支付工资。

职工因请事假或休假在外地,因医疗机构或政府为疫情防控需要实施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支付,依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其中:在事假期内的,企业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处理;在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内的,企业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据了解,因政府强制措施停工停业的企业或隔离观察的职工,复工或返岗后企业不得简单要求职工在2021年度内补回等量工作时间且不视为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要确保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

人社部门表示,因疫情防控需要停工停业而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应优先通过与员工协商确定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确因经营困难发生经济性裁员的企业,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当地人社部门报告后,方可实施。另外,企业不得以职工(含劳务派遣员工)隔离观察为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人社部门倡议企业与职工双方之间加强沟通联系,相互理解支持,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因疫情防控暂停营业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应主动向职工发起要约,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特殊时期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而企业要主动关心因公或假期在中高风险地区的职工,了解当地防疫措施要求,妥善处理职工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返岗工作的情况。

与此同时,职工在中高风险地区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隔离观察的,要及时告知企业,并提供当地采取防疫隔离措施要求的相关通告、通知或证明等,不得借口防控隔离、于期满后仍不返岗工作,或虚假表述本人及家人需要隔离等情形扰乱疫情防控大局、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如发生此类情况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企业可依法按照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郑仁轩 沈春来)

编辑: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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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镇江讯 疫情防控期间,苏康码“黄码”“红码”人员居家或集中隔离观察,他们的工资怎么算?日前,市人社局详解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热点问题。

人社部门回应说,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业或劳动者因疫情防控未能返岗期间的工资支付,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支付相应工资。

因医疗机构或者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在隔离期间的工资。因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要求被采取隔离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的,不予支持。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职工因公出差、事假或休假在外地受防疫措施影响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据了解,劳动者因公出差在外地期间,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隔离观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本单位相关薪酬规章制度依法支付工资。

职工因请事假或休假在外地,因医疗机构或政府为疫情防控需要实施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支付,依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其中:在事假期内的,企业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处理;在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内的,企业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据了解,因政府强制措施停工停业的企业或隔离观察的职工,复工或返岗后企业不得简单要求职工在2021年度内补回等量工作时间且不视为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要确保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

人社部门表示,因疫情防控需要停工停业而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应优先通过与员工协商确定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确因经营困难发生经济性裁员的企业,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当地人社部门报告后,方可实施。另外,企业不得以职工(含劳务派遣员工)隔离观察为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人社部门倡议企业与职工双方之间加强沟通联系,相互理解支持,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因疫情防控暂停营业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应主动向职工发起要约,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特殊时期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而企业要主动关心因公或假期在中高风险地区的职工,了解当地防疫措施要求,妥善处理职工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返岗工作的情况。

与此同时,职工在中高风险地区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隔离观察的,要及时告知企业,并提供当地采取防疫隔离措施要求的相关通告、通知或证明等,不得借口防控隔离、于期满后仍不返岗工作,或虚假表述本人及家人需要隔离等情形扰乱疫情防控大局、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如发生此类情况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企业可依法按照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郑仁轩 沈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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