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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化妆品监管将迎新政策 禁用以祛斑美白、祛痘等为目的的原料

2021-06-21 16:18

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消息,为规范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保障儿童用妆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截图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征求意见稿》明确,儿童化妆品,是指供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使用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儿童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待征集),并在标志正下方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二条,其中,具体明确了儿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主体责任,规定了覆盖注册备案管理、标签、上市后监管等全链条监管要求,指导企业开展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提出较一般化妆品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

《征求意见稿》规定,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儿童化妆品应当减少配方所用原料的种类,并结合儿童生理特点,从原料的安全、稳定、功能、配伍等方面评估所用原料的科学性和必要性,特别是香料香精、着色剂、防腐剂及表面活性剂等原料;

(二)不允许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为目的的原料,如因其他目的使用可能具有上述功效的原料时,需对使用的必要性及针对儿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三)应当选用有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不得使用对儿童安全性尚不明确的原料。

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在原料查验方面,儿童化妆品应当严格执行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必要时开展相关项目的检验,避免通过原料带入激素、抗感染类药物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发现原料中存在激素、抗感染类药物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对于儿童化妆品检验不合格的,《征求意见稿》指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影响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根据检验不合格的原因,对其他相关产品进行分析、评估,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线上经营提出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内儿童化妆品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儿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并在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

来源:央广网 记者 苗雁

编辑:陈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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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消息,为规范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保障儿童用妆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截图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征求意见稿》明确,儿童化妆品,是指供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使用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儿童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待征集),并在标志正下方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二条,其中,具体明确了儿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主体责任,规定了覆盖注册备案管理、标签、上市后监管等全链条监管要求,指导企业开展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提出较一般化妆品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

《征求意见稿》规定,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儿童化妆品应当减少配方所用原料的种类,并结合儿童生理特点,从原料的安全、稳定、功能、配伍等方面评估所用原料的科学性和必要性,特别是香料香精、着色剂、防腐剂及表面活性剂等原料;

(二)不允许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为目的的原料,如因其他目的使用可能具有上述功效的原料时,需对使用的必要性及针对儿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三)应当选用有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不得使用对儿童安全性尚不明确的原料。

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在原料查验方面,儿童化妆品应当严格执行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必要时开展相关项目的检验,避免通过原料带入激素、抗感染类药物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发现原料中存在激素、抗感染类药物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对于儿童化妆品检验不合格的,《征求意见稿》指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影响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根据检验不合格的原因,对其他相关产品进行分析、评估,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线上经营提出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内儿童化妆品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儿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并在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

来源:央广网 记者 苗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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