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大多数人对于远离危险驾驶的认识仅仅停留在“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阶段。事实上,危险驾驶罪还包括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日前,丹徒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镇江某化学品有限公司与镇江某药物有限公司签订亚硝酸钠供应合同。化学品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印某与药物公司物控部经理徐某约定,由印某安排车辆将亚硝酸钠从丹徒区的仓库运输至对方仓库或由对方公司自提。
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份间,印某在明知亚硝酸钠系危险化学品的情况下,多次安排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华某驾驶普通货车分10次运输亚硝酸钠82吨。被告人徐某在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及从业资格的情况下,多次驾驶小型普通客车7次运输危险化学品亚硝酸钠共计6吨。
2020年10月23日,印某联系一辆货拉拉普通面包车将4瓶(每瓶500ml)硝酸从镇江高速出口运输至镇江某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印某、徐某违反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两名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印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通讯员 仲佳 吴俊猛 全媒体记者 董礼)
编辑:缪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