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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添丁喜宴饮酒身亡 法院判无人强劝自担责

2018-02-01 17:40

今日镇江讯  在喜宴上并未喝多,不想酒后呕吐引发窒息身亡,喜宴组织者和同桌者是否该承担责任?日前,丹徒区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6年11月的一天,曾某受朋友李某之邀去喝添丁喜酒。酒席散场后,曾某回到家中,躺在沙发上休息。当晚9时许,其妻发现丈夫打呼声音与平时有异,且脸上发红,呼吸不稳,于是立即拨打120将其送往医院。但抵达后,曾某已没有生命体征,医院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的抢救后,曾某仍不治而亡,死亡原因为酒后呕吐引起窒息死亡。死者曾某的妻子、女儿及其母亲在悲痛之余,将喜宴组织者李某等3人以及与丈夫同桌饮酒的4人一并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李某等7名被告辩称,吃酒当天不存在任何强制喝酒和劝酒的行为,不应当负任何责任。为表示同情和遗憾,7名被告愿意共同补偿原告4万余元。另经法院查明,曾某平常酒量在八两左右,其当日饮酒大约在三四两。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最了解自己的酒量及身体状况,其能够预见并且应当预见饮酒可能带来伤害身体甚至死亡的后果,从而进行自我控制和约束。酒席结束后曾某自行回到家中,其妻当时也未意识到丈夫可能发生死亡的后果,7名被告在曾某离开时更无法预测曾某死亡的发生。故7名被告对曾某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注意及照顾的义务,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行为。因此对原告要求7名被告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并作出共同补偿原告4万余元的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通讯员 李安绮 涂蕾  吴安娜 全媒体记者 方良龙)

编辑:吴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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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镇江讯  在喜宴上并未喝多,不想酒后呕吐引发窒息身亡,喜宴组织者和同桌者是否该承担责任?日前,丹徒区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6年11月的一天,曾某受朋友李某之邀去喝添丁喜酒。酒席散场后,曾某回到家中,躺在沙发上休息。当晚9时许,其妻发现丈夫打呼声音与平时有异,且脸上发红,呼吸不稳,于是立即拨打120将其送往医院。但抵达后,曾某已没有生命体征,医院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的抢救后,曾某仍不治而亡,死亡原因为酒后呕吐引起窒息死亡。死者曾某的妻子、女儿及其母亲在悲痛之余,将喜宴组织者李某等3人以及与丈夫同桌饮酒的4人一并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李某等7名被告辩称,吃酒当天不存在任何强制喝酒和劝酒的行为,不应当负任何责任。为表示同情和遗憾,7名被告愿意共同补偿原告4万余元。另经法院查明,曾某平常酒量在八两左右,其当日饮酒大约在三四两。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最了解自己的酒量及身体状况,其能够预见并且应当预见饮酒可能带来伤害身体甚至死亡的后果,从而进行自我控制和约束。酒席结束后曾某自行回到家中,其妻当时也未意识到丈夫可能发生死亡的后果,7名被告在曾某离开时更无法预测曾某死亡的发生。故7名被告对曾某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注意及照顾的义务,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行为。因此对原告要求7名被告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并作出共同补偿原告4万余元的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通讯员 李安绮 涂蕾  吴安娜 全媒体记者 方良龙)

编辑:吴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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