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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渔!江苏2021年度海洋伏季休渔5月1日开始!

2021-05-01 21:21 交汇点  

5月1日12时开始,江苏省海域将进入最长为期四个半月的海洋伏季休渔。为加强全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和《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1”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农渔〔2021〕7号)有关要求,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对今年全省海洋伏季休渔工作进行部署,重点对渔船异地休渔提出了明确要求和管控办法,通过强化异地监管、强化渔港执法、强化海上执法和强化重点管控等措施,保证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在我省顺利实施。

江苏今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继续执行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海洋伏季休渔的通告》(苏农规〔2019〕2号)要求,休渔海域为北纬35度至26度30分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休渔类型为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具体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其中,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张网类作业除单锚张纲张网(帆式张网)外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捕捞许可证核定两种作业类型或一种作业类型两种作业方式的,只要其中一种作业仍处于休渔期内,则该捕捞渔船仍需进行休渔;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海洋渔业资源监测调查或者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任务确需在我省管辖海域活动的,须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按照农业农村部2021年伏季休渔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安排,今年海洋伏休期间,我省将继续对海蜇和毛虾这两个特殊经济品种实施专项捕捞。海蜇专项捕捞作业范围限定在北纬33度至34度之间,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A类渔区,具体捕捞时间将根据海上资源监测情况另行公布;毛虾专项捕捞作业范围限定在34°35′N-34°50′N、119°40′E-120°15′E之间海域,作业时间为6月15日12时至7月15日12时。专项捕捞继续实施限额捕捞、定点上岸制度。

来源:交汇点

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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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12时开始,江苏省海域将进入最长为期四个半月的海洋伏季休渔。为加强全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和《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1”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农渔〔2021〕7号)有关要求,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对今年全省海洋伏季休渔工作进行部署,重点对渔船异地休渔提出了明确要求和管控办法,通过强化异地监管、强化渔港执法、强化海上执法和强化重点管控等措施,保证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在我省顺利实施。

江苏今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继续执行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海洋伏季休渔的通告》(苏农规〔2019〕2号)要求,休渔海域为北纬35度至26度30分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休渔类型为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具体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其中,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张网类作业除单锚张纲张网(帆式张网)外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捕捞许可证核定两种作业类型或一种作业类型两种作业方式的,只要其中一种作业仍处于休渔期内,则该捕捞渔船仍需进行休渔;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海洋渔业资源监测调查或者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任务确需在我省管辖海域活动的,须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按照农业农村部2021年伏季休渔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安排,今年海洋伏休期间,我省将继续对海蜇和毛虾这两个特殊经济品种实施专项捕捞。海蜇专项捕捞作业范围限定在北纬33度至34度之间,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A类渔区,具体捕捞时间将根据海上资源监测情况另行公布;毛虾专项捕捞作业范围限定在34°35′N-34°50′N、119°40′E-120°15′E之间海域,作业时间为6月15日12时至7月15日12时。专项捕捞继续实施限额捕捞、定点上岸制度。

来源:交汇点

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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