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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2020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出炉 镇江法院一案例入选

2021-04-29 23:58

今日镇江讯 劳动关系是最为基础性的社会关系,和谐劳动关系是社会和谐的基础。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受到一定冲击。江苏法院紧紧围绕稳就业、保民生目标,坚持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扎实开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审判工作,办理了一大批有典型意义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4月29日,江苏高院发布了2020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镇江法院一起案例入选。审理法院为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和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简要案情为2018年5月,王某被某人力公司派遣至某汽车公司从事结算专员工作。2020年初,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王某所在的自驾结算部工作量明显下降,但该公司自驾客服部业务量居高不下。鉴于上述情况,汽车公司于2020年2月21日向自驾结算组包括王某在内的所有员工发送邮件,要求该组员工临时短期支援自驾客服部工作,并分批次进行岗前培训,邮件同时明确“依然是结算岗位人员”、“并非是转岗”。王某通过邮件明确拒绝参加该培训。汽车公司在多次沟通、催促王某参加培训无果的情况下,依照公司规章制度提前结束王某派遣服务期,将其退回至人力公司。其后,人力公司根据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以“王某在工作期间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被用工单位退回”为由,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通知了工会。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汽车公司和人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终结审理后,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汽车公司各部门间业务量发生较大变化,在此情形下该公司安排王某临时短期支援自驾客服部工作,并通知其参加相应的岗前培训,符合当时汽车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疫情防控的特殊形势,具有合理性。汽车公司已通过邮件等形式明确告知王某该临时支援并不是转岗,并且未对其工作时间等作出任何调整。王某拒绝参加培训,不具有正当理由。法院判决不予支持王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

本案中,用人单位因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临时安排业务量不足岗位的劳动者支援业务量居高不下的部门,这既是用人单位作为市场经营主体正常工作所需,也是用工管理权的合理运用,劳动者理应配合和服从。劳动者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服从合理劳动指令,用人单位依照其制订的规章制度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合理合法。本判决通过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适当阐释,对劳动者的“服从义务”和“岗位调整”作了合理区界,维护了用人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管理秩序。(全媒体记者 董礼)

编辑:缪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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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镇江讯 劳动关系是最为基础性的社会关系,和谐劳动关系是社会和谐的基础。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受到一定冲击。江苏法院紧紧围绕稳就业、保民生目标,坚持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扎实开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审判工作,办理了一大批有典型意义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4月29日,江苏高院发布了2020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镇江法院一起案例入选。审理法院为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和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简要案情为2018年5月,王某被某人力公司派遣至某汽车公司从事结算专员工作。2020年初,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王某所在的自驾结算部工作量明显下降,但该公司自驾客服部业务量居高不下。鉴于上述情况,汽车公司于2020年2月21日向自驾结算组包括王某在内的所有员工发送邮件,要求该组员工临时短期支援自驾客服部工作,并分批次进行岗前培训,邮件同时明确“依然是结算岗位人员”、“并非是转岗”。王某通过邮件明确拒绝参加该培训。汽车公司在多次沟通、催促王某参加培训无果的情况下,依照公司规章制度提前结束王某派遣服务期,将其退回至人力公司。其后,人力公司根据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以“王某在工作期间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被用工单位退回”为由,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通知了工会。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汽车公司和人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终结审理后,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汽车公司各部门间业务量发生较大变化,在此情形下该公司安排王某临时短期支援自驾客服部工作,并通知其参加相应的岗前培训,符合当时汽车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疫情防控的特殊形势,具有合理性。汽车公司已通过邮件等形式明确告知王某该临时支援并不是转岗,并且未对其工作时间等作出任何调整。王某拒绝参加培训,不具有正当理由。法院判决不予支持王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

本案中,用人单位因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临时安排业务量不足岗位的劳动者支援业务量居高不下的部门,这既是用人单位作为市场经营主体正常工作所需,也是用工管理权的合理运用,劳动者理应配合和服从。劳动者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服从合理劳动指令,用人单位依照其制订的规章制度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合理合法。本判决通过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适当阐释,对劳动者的“服从义务”和“岗位调整”作了合理区界,维护了用人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管理秩序。(全媒体记者 董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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