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我百老身后一切事项,委托邻居陈xx全权处理,任何人无权干涉。”殷老生前立下遗嘱。但当陈先生拿着遗嘱和村委会证明等材料去银行取殷老账户存款时,遭到了拒绝。近日,丹徒法院辛丰法庭审结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
陈先生一直热心为村里孤寡老人提供帮助。2018年1月,殷老与陈先生签订一份遗嘱载明:本人殷xx无儿无女,是五保户,身体多病状况很差,一直无人关照,为防止突发病故,特此立下遗嘱。我百老身后一切事项,委托邻居陈xx全权处理,任何人无权干涉。该遗嘱为打印件,有双方签名及殷老捺印。
2019年9月殷老去世,陈先生处理了丧葬事宜并支付殡葬费及墓地等费用4000元。在清点遗物时,陈先生发现老人在某银行处有存款16000余元,向村委会取得证明后,持相关凭证到银行支取被拒绝。陈先生很苦恼,明明自己好心帮老人料理后事,证明材料也齐全,为什么取不到钱呢?在寻求村里法律顾问帮助仍无法解决之下,陈先生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某银行辩称,根据继承法规定,案涉遗嘱属于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其他见证人在场见证签字并由遗嘱人确认,该打印遗嘱才认定有效。原告提供的遗嘱不符合上述条件,按照行业规章制度,其没有权利提取该笔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殷老与被告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真实、合法,应属有效。老人去世后,其在被告处存款的合法所有人依法享有支取该存款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即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殷老系五保户,无近亲属,2018年1月与原告所签订的遗嘱,从内容来看实际是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经殷老生前所在村民委员会确认并同意,协议合法有效。故原告陈先生完成殷老殡葬事宜后,即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要求案涉存款归其所有并由被告予以支付,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被告某银行殷老账户中存款归原告陈先生所有,并由银行支付给原告。
法官寄语:尊老爱幼、乐于助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但在做好人好事时也需提高法律意识。现实中,因遗嘱订立不规范而导致的亲友反目、对簿公堂的场景不在少数。自行订立遗嘱时,应优先采用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形式。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的遗嘱人首先应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到场,并请其中一人做代书人,代书人须向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遗嘱全文,或者传阅,直至遗嘱人完全同意和认可。后代书人应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姓名,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通讯员 陈怡 全媒体记者 董礼)
编辑:缪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