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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挪用公款共270万余元 丹徒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职务犯罪案件

2020-12-23 18:34

今日镇江讯 今天(12月23日)下午,丹徒法院依法对丹徒区荣炳盐资源区管委会民政办原协理员涉嫌职务犯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朱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至2020年7月期间,朱某利用担任管委会民政办协理员负责发放民政资金的职务便利,采取复印领导签字、伪造支出凭证等手段,以虚增项目、重复报支、提高发放标准等方式,先后49次以特困人员供养经费、优抚对象补贴、农村低保物价补贴等名义骗取财政资金共计人民币2592938.32 元,非法占为己有。2019年12月11日,朱某还利用担任管委会民政办协理员职务便利,在负责发放2017年和2018年应征入伍大学生奖励金项目经费过程中,未按文件要求将报支的10.8188万元经费发放给奖励对象,擅自截留该款项,用于归还个人消费产生的欠款,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案发后,被告人共退出赃款123.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复印领导签字、伪造支出凭证等手段,以虚增项目、重复报支、提高发放标准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能主动投案,归案后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能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综上,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全媒体记者 董礼)

编辑:缪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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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镇江讯 今天(12月23日)下午,丹徒法院依法对丹徒区荣炳盐资源区管委会民政办原协理员涉嫌职务犯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朱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至2020年7月期间,朱某利用担任管委会民政办协理员负责发放民政资金的职务便利,采取复印领导签字、伪造支出凭证等手段,以虚增项目、重复报支、提高发放标准等方式,先后49次以特困人员供养经费、优抚对象补贴、农村低保物价补贴等名义骗取财政资金共计人民币2592938.32 元,非法占为己有。2019年12月11日,朱某还利用担任管委会民政办协理员职务便利,在负责发放2017年和2018年应征入伍大学生奖励金项目经费过程中,未按文件要求将报支的10.8188万元经费发放给奖励对象,擅自截留该款项,用于归还个人消费产生的欠款,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案发后,被告人共退出赃款123.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复印领导签字、伪造支出凭证等手段,以虚增项目、重复报支、提高发放标准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能主动投案,归案后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能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综上,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全媒体记者 董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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