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出台《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进一步提高我省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同时,上调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和异地就医的食宿标准。
本次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对象为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
本次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标准为: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63元、234元、228元、223元。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6.52%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分别按260元/月,210元/月、160元/月调增,调增后分别低于3222元/月、2578元/月、1933元/月的,分别按3222元/月、2578元/月、1933元/月执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除调整定期待遇外,还提高了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和转外就医食宿的新标准: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到设区市以外就医)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从20元/人/天上调至30元/人/天;工伤职工到本设区市以外地区(含外省)进行治疗、康复或者配置辅助器具的,住院前住宿补助费凭原始票据补助,最高标准从150元/人/天上调至200元/人/天,住院前伙食补助费按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按实际发生的时间计算天数,最长不超过2天。
来源:交汇点
编辑: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