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亲朋好友聚会,为营造气氛不少人会选择饮酒,助兴虽好,但切莫贪杯,若发生意外,同桌人可能承担法律责任。近日,丹徒法院辛丰法庭依法审结一起因共同饮酒引发意外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今天(12月16日),丹徒法院对外披露了该案的具体案情。
阿福是一名水电业务包工头,2019年某日,其连续两餐饮酒,归家途中意外死亡。事发后,阿福亲属与五名共同饮酒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每人补偿35000元。但另一名共同饮酒人老马拒不赔偿,死者儿子阿晨将其诉至法院。庭审中,老马辩称,当天下午到镇上买菜,在超市门口遇见阿福等人,便上前索要拖欠的工资,阿福邀请其一同聚餐,随后一群人驱车前往仪征。被告认为,自己当晚既未饮酒,也没有劝酒,阿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行为承担责任。因此,阿福猝死与其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死者与被告等人饮酒后猝死,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应当有足够的认识,尤其是在中午大量饮酒后,晚上又继续饮酒,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应当对互相的人身安全负有提醒、劝告、照顾等合理注意义务,而被告在饮酒时及酒后,疏于履行该义务,应当对死者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其当晚举杯后又倒掉,实际并未饮酒,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与其余共同饮酒人陈述相矛盾,不符常理,法院不予采纳。考虑到死者事发当天中午大量饮酒,被告并未参与,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被告承担5%的赔偿责任。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854.85元。
法官提醒:由于酒文化的普遍存在,在情谊行为中因饮酒而产生的人身、财产损害亦极为常见。共同饮酒后部分参与者发生人身损害,无论是其他共饮人实施了积极的加害行为(如强制灌酒、拼酒、斗酒),亦或是没有履行基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注意义务,该作为与不作为行为均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责任。共饮者如果没有对受害人实施积极加害行为或者已经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通讯员 仲佳 全媒体记者 董礼)
编辑:缪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