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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保信用好不好直接关系到能贷多少款,江苏省出台意见引导金融杠杆撬动绿色发展

2020-12-11 22:57 交汇点  

近日,江苏银保监局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出台《关于加强环保信用建设推进绿色金融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通过建立金融与生态环境部门间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共享机制,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将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执行差别化绿色信贷政策和开展差别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金融支持。

《意见》提出,执行差别化绿色信贷政策。完善授信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授信全流程,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将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授信决策的依据之一。实行差别管理,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环保信用等级为绿色的企事业单位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对环保信用等级为黄色的企事业单位严格贷款条件;对环保信用等级为红色、黑色的企事业单位审慎授信,在其环保信用等级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

同时,开展差别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理设定保险条款,各保险机构应将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评估投保人环境风险的依据之一,合理设定适用于投保人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并根据财产保险产品管理相关规定及时报备。积极推进对沿海、沿江化工区等重点区域以及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等环境高风险领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逐步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覆盖范围。实行差别化的费率,建议保险机构根据投保人环保信用评价结果,采用差别化的保险费率,对环保信用等级为绿色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费率方面实行优惠,对环保信用等级为黄色、红色、黑色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程度的费率上浮。

《意见》明确,要加强金融与生态环境部门间交流合作。共同推动环保信用建设,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要坚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纳尽纳,将重点排污单位、列入污染源日常监管的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以及产生环境行为信息的有关单位,主动纳入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范围。各银行保险机构在客户准入中,要提示已经参加环保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主动提供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同时,严格落实环保信用评价要求,一是及时归集。要按照环境行为信息“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由产生信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信息正式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归集至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二是及时告知。产生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参评企事业单位的环保信用信息变化情况,及时通过书面、短信等方式告知相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相关银行保险机构。因环保信用等级较高而获得政府政策奖补或金融机构政策优惠的企业,应该定期主动披露环保责任履行情况。三是及时发布。建立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半年对外发布制度,主动公布绿色、红色、黑色等级企事业单位名单。四是严格变更。对环境行为信息发生变化造成评价结果改变的,要规范变更程序,及时变更并留档备查,确保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时准确有效。对企事业单位申请复核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的,要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相关企事业单位,复核确认评价结果有误的,应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纠正并上报备案。此外,及时共享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省生态环境厅于每个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汇总提供前一季度参加环保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和等级,江苏银保监局收到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银行业协会和省保险行业协会转发给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各银行保险机构根据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加强客户预警分析、授信和风险管理全流程监控,并建议执行差异化授信和承保政策。

据悉,目前,江苏全省参加环保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已超9万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达1.24万亿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全省环境高风险领域提供风险保障69亿元。

来源:交汇点

编辑:方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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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银保监局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出台《关于加强环保信用建设推进绿色金融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通过建立金融与生态环境部门间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共享机制,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将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执行差别化绿色信贷政策和开展差别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金融支持。

《意见》提出,执行差别化绿色信贷政策。完善授信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授信全流程,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将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授信决策的依据之一。实行差别管理,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环保信用等级为绿色的企事业单位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对环保信用等级为黄色的企事业单位严格贷款条件;对环保信用等级为红色、黑色的企事业单位审慎授信,在其环保信用等级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

同时,开展差别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理设定保险条款,各保险机构应将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评估投保人环境风险的依据之一,合理设定适用于投保人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并根据财产保险产品管理相关规定及时报备。积极推进对沿海、沿江化工区等重点区域以及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等环境高风险领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逐步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覆盖范围。实行差别化的费率,建议保险机构根据投保人环保信用评价结果,采用差别化的保险费率,对环保信用等级为绿色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费率方面实行优惠,对环保信用等级为黄色、红色、黑色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程度的费率上浮。

《意见》明确,要加强金融与生态环境部门间交流合作。共同推动环保信用建设,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要坚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纳尽纳,将重点排污单位、列入污染源日常监管的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以及产生环境行为信息的有关单位,主动纳入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范围。各银行保险机构在客户准入中,要提示已经参加环保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主动提供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同时,严格落实环保信用评价要求,一是及时归集。要按照环境行为信息“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由产生信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信息正式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归集至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二是及时告知。产生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参评企事业单位的环保信用信息变化情况,及时通过书面、短信等方式告知相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相关银行保险机构。因环保信用等级较高而获得政府政策奖补或金融机构政策优惠的企业,应该定期主动披露环保责任履行情况。三是及时发布。建立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半年对外发布制度,主动公布绿色、红色、黑色等级企事业单位名单。四是严格变更。对环境行为信息发生变化造成评价结果改变的,要规范变更程序,及时变更并留档备查,确保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时准确有效。对企事业单位申请复核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的,要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相关企事业单位,复核确认评价结果有误的,应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纠正并上报备案。此外,及时共享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省生态环境厅于每个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汇总提供前一季度参加环保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和等级,江苏银保监局收到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银行业协会和省保险行业协会转发给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各银行保险机构根据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加强客户预警分析、授信和风险管理全流程监控,并建议执行差异化授信和承保政策。

据悉,目前,江苏全省参加环保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已超9万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达1.24万亿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全省环境高风险领域提供风险保障69亿元。

来源:交汇点

编辑:方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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