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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捕杀“三有动物”?违法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2020-12-11 15:54

今日镇江讯 12月10日,镇江本地媒体上刊发的一封有关捕杀“三有动物”的公开道歉信,让不少读者感到诧异:大多数人都知道,擅自捕捉野生动物属于违法行为,且很可能会被判刑。那么,当事人为何还要在当地媒体上刊发公开道歉信呢?

记者注意到,这封道歉信的内容为:当事人在没有获得狩猎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10日至10月16日在丹阳市曲阿街道生命科技园荒地内,使用捕兽夹子捕获黄鼬、刺猬、雉鸡等国家“三有动物”共计20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公开赔礼道歉并接受社会监督。

据了解,当事人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检察院向法院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故此,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就非法狩猎行为需要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且,在媒体上公开道歉,也有利于警示教育更多的人,这也是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有效手段之一。

何为“三有动物”?根据国家林业局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三有动物”即: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目前,我国有1700多种“三有动物”进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中,兽类88种;鸟类707种;两栖类291种;爬行类395种;昆虫类120属所有种和另外110种。

检察官就此也提醒:黄鼬、刺猬、雉鸡等野生动物都属于“三有动物”,它们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与野生动物应该和谐共处,每个人都要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禁止捕食和贩卖野生动物,保护大自然赋予我们的宝贵资源。此外,《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也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全媒体记者 朱美娜   通讯员 王国禹)

编辑:陈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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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镇江讯 12月10日,镇江本地媒体上刊发的一封有关捕杀“三有动物”的公开道歉信,让不少读者感到诧异:大多数人都知道,擅自捕捉野生动物属于违法行为,且很可能会被判刑。那么,当事人为何还要在当地媒体上刊发公开道歉信呢?

记者注意到,这封道歉信的内容为:当事人在没有获得狩猎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10日至10月16日在丹阳市曲阿街道生命科技园荒地内,使用捕兽夹子捕获黄鼬、刺猬、雉鸡等国家“三有动物”共计20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公开赔礼道歉并接受社会监督。

据了解,当事人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检察院向法院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故此,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就非法狩猎行为需要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且,在媒体上公开道歉,也有利于警示教育更多的人,这也是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有效手段之一。

何为“三有动物”?根据国家林业局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三有动物”即: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目前,我国有1700多种“三有动物”进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中,兽类88种;鸟类707种;两栖类291种;爬行类395种;昆虫类120属所有种和另外110种。

检察官就此也提醒:黄鼬、刺猬、雉鸡等野生动物都属于“三有动物”,它们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与野生动物应该和谐共处,每个人都要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禁止捕食和贩卖野生动物,保护大自然赋予我们的宝贵资源。此外,《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也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全媒体记者 朱美娜   通讯员 王国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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