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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饮酒后操作机器致残 不自重担责40%

2020-11-12 17:54

今日镇江讯   一男子受他人雇佣在某公司厂区内从事废纸包装材料打包工作。某日中午,因亲戚到访,该男子就和工友一起喝了点白酒,酒过三巡,男子自认微醺,不影响工作,于是继续操作打包机作业,因使用不当致右上肢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受伤后,男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治疗期间,雇主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因对伤残后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男子遂将雇主以及为之打包的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本次受伤后导致的各项损失共计15余万元。

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身体权纠纷,认为男子在饮酒后从事机械作业,未能注意自身安全,未做到安全操作,对自身损害承担40%的责任,根据法院审核的数额,扣除雇主已给付部分,判决雇主还应赔偿该男子各项损失共计24879.54元。今天。句容法院披露了该案的具体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收购句容某物流公司生产后废纸包装材料,在该公司厂区内将收购的废纸包装材料打包后再出售。张某雇佣工人进行收集、打包,并发放工资。2019年11月,被告张某雇佣原告刘某工作。2019年12月7日下午,原告在酒后操作打包机时,因操作不慎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入医院治疗,住院26天,共计产生医疗费106241.45元,其中被告张某支付96772.69元,另被告转账给付原告现金13200元。因对后续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6月11日,原告诉至本院。

审理中,经法院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刘某右上肢损伤后遗留右腕关节功能部分丧失构成十级伤残。其误工期为180日、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6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275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收购句容某物流公司生产后废纸包装材料,雇佣刘某等人务工,张某与刘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刘某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实情况,法院认为原告刘某在饮酒后从事机械作业,未能注意自身安全,没有做到安全操作,对自身受伤应承担一定责任,本院确定被告张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刘某自担40%的责任。原告要求句容某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计算标准,经本院审核,确定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酌定等共计224753.72元,此款被告张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134852.23元,扣除已经给付的109972.69元,还应当给付24879.54元。(全媒体记者 董礼)

编辑: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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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镇江讯   一男子受他人雇佣在某公司厂区内从事废纸包装材料打包工作。某日中午,因亲戚到访,该男子就和工友一起喝了点白酒,酒过三巡,男子自认微醺,不影响工作,于是继续操作打包机作业,因使用不当致右上肢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受伤后,男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治疗期间,雇主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因对伤残后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男子遂将雇主以及为之打包的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本次受伤后导致的各项损失共计15余万元。

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身体权纠纷,认为男子在饮酒后从事机械作业,未能注意自身安全,未做到安全操作,对自身损害承担40%的责任,根据法院审核的数额,扣除雇主已给付部分,判决雇主还应赔偿该男子各项损失共计24879.54元。今天。句容法院披露了该案的具体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收购句容某物流公司生产后废纸包装材料,在该公司厂区内将收购的废纸包装材料打包后再出售。张某雇佣工人进行收集、打包,并发放工资。2019年11月,被告张某雇佣原告刘某工作。2019年12月7日下午,原告在酒后操作打包机时,因操作不慎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入医院治疗,住院26天,共计产生医疗费106241.45元,其中被告张某支付96772.69元,另被告转账给付原告现金13200元。因对后续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6月11日,原告诉至本院。

审理中,经法院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刘某右上肢损伤后遗留右腕关节功能部分丧失构成十级伤残。其误工期为180日、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6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275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收购句容某物流公司生产后废纸包装材料,雇佣刘某等人务工,张某与刘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刘某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实情况,法院认为原告刘某在饮酒后从事机械作业,未能注意自身安全,没有做到安全操作,对自身受伤应承担一定责任,本院确定被告张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刘某自担40%的责任。原告要求句容某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计算标准,经本院审核,确定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酌定等共计224753.72元,此款被告张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134852.23元,扣除已经给付的109972.69元,还应当给付24879.54元。(全媒体记者 董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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