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我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资助范围和标准、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资金管理和监督等内容。《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分配下达,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资助面为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3%、专科在校生总数3.3%,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资助面约为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年奖励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分配下达。硕士生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万元。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奖励省属高校全日制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硕士研究生8000元、博士研究生1000元。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硕士研究生6000元、博士研究生135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生每年本专科生最高8000元、研究生最高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残疾大学生免学费。
免除省属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和研究生残疾大学生学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本专科生最高8000元、研究生最高12000元。
(九)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
对到苏北基层单位就业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省内外(不含境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招收全日制普通学生的成人高校的应届毕业生,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所缴纳学费。
每生每年本专科生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低于补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高于补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
(十)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本专科生最高8000元、研究生最高12000元。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
二、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费。
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奖学金。
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社部确定的总人数分配下达,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
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原则上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籍在校学生总数苏南、苏中和苏北地区的8%、10%和12%确定,具体比例由各地据实确定,并向农村地区、经济薄弱地区和民族地区适当倾斜。
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在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
三、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杂费。
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和残疾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助学金。
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按在校生总数10%、10%、15%确定,具体比例由各地据实确定,并向农村地区、经济薄弱地区和民族地区适当倾斜。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
四、义务教育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相关标准按照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按在校生总数的6%、8%和10%确定,其中寄宿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统一按25%确定。具体比例由各地据实确定,并向农村地区、经济薄弱地区和民族地区适当倾斜。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城乡低保家庭每生每年小学1500元、初中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
五、学前教育资助范围及标准
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比例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按在园幼儿总数的8%、10%、12%确定,具体比例由各地据实确定,并向农村地区、经济薄弱地区和民族地区适当倾斜。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
六、其他
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来源:交汇点
编辑: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