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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被欠薪,保险公司来兜底

2019-05-09 20:16

今日镇江讯  农民工欠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5月8日,市住建局、市人社局联合印发通知,在全省率先开展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试点,在更好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同时,进一步减轻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促进我市建设行业健康发展。

开展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试点

给农民工工资支付上“保险”

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向工程项目属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施工企业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险。当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项目所在地保证保险管理部门作出索赔认定或法院文书要求施工企业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保险机构向施工企业承担代偿责任。

市住建局建筑市场处处长鲍习文介绍,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工从农村来到城市务工,近年企业拖欠工资、农民工要债索赔等问题频发,为此,国家推行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筑企业在施工开始前,必须缴纳足额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此来保障农民工合法的正当权益。而缴纳足额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企业来说无疑是笔不小的现金流,企业的现金压力十分巨大,“有的建筑企业在市内外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加起来高达上千万。一方面造成这些资金的无效沉淀,另一方面,在施工企业资金紧张后又加大了它外部融资的成本,间接提高企业的生产成本。”鲍习文说,由此,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应运而生。

根据通知和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该险种的投保人为镇江市本地建筑业企业,受益人为被拖欠工资的建筑业民工。保费为施工企业交纳的民工工资年度保证金×基准费率(3.5%),最终保费根据企业信用等级、主营资质等级和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并根据市住建局最新公布的信用分给予一定优惠。

在镇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可自愿选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投保人除有注册资本、企业资质等级条件外,要求上年度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无涉诉记录且非失信被执行人,企业信用评分在60分以上等。试点期限自2019年6月1日开始,为期一年。

方案要求,保险赔偿流程启动后,保险公司在理赔资料收集齐全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支付工作,通过银行将已审核确认的拖欠工资直接支付到农民工实名工资卡。保险公司代为履行赔偿责任后,即向投保人进行追偿。

企业应在保险公司支付赔款后60日内将代偿金额支付给保险公司,超过支付时间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和利息,并依据相关规定,暂停其参加本市建设市场招标投标经营活动资格。

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事来“双赢”

“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是现金保证金的一种良好的替代形式。”鲍习文认为,此举既为农民工奖金拖欠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又将成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一大福音。

一方面,赔付规范,保障民工权益。当投保人未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存在拖欠工资事实确凿但不采取积极措施支付工资的,由保证保险管理部门作出认定,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优先赔偿,最快5个工作日即可理赔到位,可及时缓解矛盾,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后续,保险公司再向投保人进行追偿,充分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盘活资金,释放沉淀资金。企业缴纳的保证金存放于主管部门指定账户,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用保险保单代替保证金,对投保人来说,减少缴纳现金保证金引起的资金占用,获得资金收益,与缴纳现金保证金相比,可使有限的资金得到优化配置,有利于企业的良性经营,也可避免收取、退回保证金程序的繁琐。

鲍习文说,按照我市2016年实施的《镇江市建筑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总承包特级企业保证金缴存标准为80万元,总承包一级企业60万元,总承包二级企业50万元,总承包三级企业40万元。假定企业为总承包一级企业,原来年缴纳保证金60万元,现在只要交纳2.1万元的保证保险(60万元×3.5%),如果企业信誉好,信用评分在90分以上,可按3%的优惠费率交纳,这样实际只需交纳1.8万元,从而大大降低企业的资金占压数量。

与此同时,有利于促进政府创新金融、简政放权。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通过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惩处”的市场新机制,实现行业优胜劣汰,有利于维护经济正常运行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该方案根据企业不同信用评分设置不同的优惠系数,正向引导企业重视合法经营,重视信用管理,既可推动企业自我约束,促进诚信社会建设,又可将政府从为农民工讨薪的重压中解放出来。(全媒体记者 方良龙  通讯员 张奕)

编辑:缪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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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镇江讯  农民工欠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5月8日,市住建局、市人社局联合印发通知,在全省率先开展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试点,在更好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同时,进一步减轻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促进我市建设行业健康发展。

开展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试点

给农民工工资支付上“保险”

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向工程项目属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施工企业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险。当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项目所在地保证保险管理部门作出索赔认定或法院文书要求施工企业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保险机构向施工企业承担代偿责任。

市住建局建筑市场处处长鲍习文介绍,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工从农村来到城市务工,近年企业拖欠工资、农民工要债索赔等问题频发,为此,国家推行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筑企业在施工开始前,必须缴纳足额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此来保障农民工合法的正当权益。而缴纳足额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企业来说无疑是笔不小的现金流,企业的现金压力十分巨大,“有的建筑企业在市内外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加起来高达上千万。一方面造成这些资金的无效沉淀,另一方面,在施工企业资金紧张后又加大了它外部融资的成本,间接提高企业的生产成本。”鲍习文说,由此,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应运而生。

根据通知和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该险种的投保人为镇江市本地建筑业企业,受益人为被拖欠工资的建筑业民工。保费为施工企业交纳的民工工资年度保证金×基准费率(3.5%),最终保费根据企业信用等级、主营资质等级和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并根据市住建局最新公布的信用分给予一定优惠。

在镇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可自愿选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投保人除有注册资本、企业资质等级条件外,要求上年度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无涉诉记录且非失信被执行人,企业信用评分在60分以上等。试点期限自2019年6月1日开始,为期一年。

方案要求,保险赔偿流程启动后,保险公司在理赔资料收集齐全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支付工作,通过银行将已审核确认的拖欠工资直接支付到农民工实名工资卡。保险公司代为履行赔偿责任后,即向投保人进行追偿。

企业应在保险公司支付赔款后60日内将代偿金额支付给保险公司,超过支付时间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和利息,并依据相关规定,暂停其参加本市建设市场招标投标经营活动资格。

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事来“双赢”

“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是现金保证金的一种良好的替代形式。”鲍习文认为,此举既为农民工奖金拖欠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又将成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一大福音。

一方面,赔付规范,保障民工权益。当投保人未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存在拖欠工资事实确凿但不采取积极措施支付工资的,由保证保险管理部门作出认定,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优先赔偿,最快5个工作日即可理赔到位,可及时缓解矛盾,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后续,保险公司再向投保人进行追偿,充分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盘活资金,释放沉淀资金。企业缴纳的保证金存放于主管部门指定账户,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用保险保单代替保证金,对投保人来说,减少缴纳现金保证金引起的资金占用,获得资金收益,与缴纳现金保证金相比,可使有限的资金得到优化配置,有利于企业的良性经营,也可避免收取、退回保证金程序的繁琐。

鲍习文说,按照我市2016年实施的《镇江市建筑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总承包特级企业保证金缴存标准为80万元,总承包一级企业60万元,总承包二级企业50万元,总承包三级企业40万元。假定企业为总承包一级企业,原来年缴纳保证金60万元,现在只要交纳2.1万元的保证保险(60万元×3.5%),如果企业信誉好,信用评分在90分以上,可按3%的优惠费率交纳,这样实际只需交纳1.8万元,从而大大降低企业的资金占压数量。

与此同时,有利于促进政府创新金融、简政放权。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通过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惩处”的市场新机制,实现行业优胜劣汰,有利于维护经济正常运行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该方案根据企业不同信用评分设置不同的优惠系数,正向引导企业重视合法经营,重视信用管理,既可推动企业自我约束,促进诚信社会建设,又可将政府从为农民工讨薪的重压中解放出来。(全媒体记者 方良龙  通讯员 张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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